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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刑统》

      历史    宋代的主要法典。宋初沿用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见五代法规),后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诏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重新编定,于建隆四年(963) 七月撰成,刊板印刷,颁行全国,即《宋刑统》。全书连目录31卷,分213门,内有律12篇,502条,令格式□ 177条,起请32条,以及律疏。
      《宋刑统》是就《显德刑统》稍加修改而成,其在形式、编排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两点:①从《显德刑统》中删除令式宣□109条,增入制□ 15条及臣等起请32条,又把律内余条准此条款共44条集中起来,附在名例的后面。②《显德刑统》中的律疏不是唐律疏的全文,中有节略,《宋刑统》将律疏全部恢复。窦仪等又从删除的令式宣□和后来继续发布的□令中选出仍需行用的 106 条,编成4卷,名曰新编□,与刑统并行。
      在内容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几点:①变更了刑罚制度。《宋刑统》虽然沿用唐代的五刑制度,但除死刑外,对每一种刑都增设了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它以臣等起请的方式规定:笞十、二十决臀杖七,笞三十、四十决臀杖八,笞五十决臀杖十;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杖一百决臀杖二十;徒一年决脊杖十三,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徒二年决脊杖十七,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是其执行程序上的不同之处。②增设了新的条目。如《宋刑统》卷12增加了“户绝资产” 条。此条采自唐之《丧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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