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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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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宋刑统》则删去“部曲、客女、奴婢”字样,这说明时部曲等已不能出卖,反映了部曲、客女、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③删去一些不必要或过时的文字。如《唐律疏议》每篇之首都有一段历史渊源的叙述,《宋刑统》则概行删去。又如卫禁律“宫门等冒名守卫”条,删去“若朱雀等门”。朱雀门是唐代皇城的宫门,故删去。此外,还由于避讳改动了一些文字,如为了避宋翼祖赵敬之讳,改“大不敬”为“大不恭”等。《宋刑统》虽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宋王朝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但清沈家本指出:“《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 (《沈寄□先生遗书》)。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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