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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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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北宋(960~1126)和南宋 (1127~1279)时期的法规。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宋太祖建隆四年 (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 □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 “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 宋神宗(1067~1085在位)以前,宋代法规的四种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宋神宗认为“律不足以周事情”,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不断以□”,并把“律、令、格、式”的名目改为“□、令、格、式”。为了便于区分,宋神宗曾下过这样的定义:“禁于已然之谓□,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据《宋史·刑法志》的解释:凡属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叫做□,有关约束禁止方面的规定叫做令,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方面的规定叫做格,有关体制楷模方面的规定叫做式。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宋代法规除《宋刑统》外,主要有以下几种: 编□ □是皇帝发布的指示或决定。□令日多,为了便于保存和官吏检引,需要汇编成册,这就是编□。宋代编□很多,大抵每一改元,就有一次或数次编□活动。据南宋王应麟所辑《玉海》卷六六和《宋史·刑法志》等书记载,宋代编□主要有:《建隆编□》4卷;《太平兴国编□》15卷;《淳化编□》25卷,后来因“其间赏罚条目颇有重者,难于久行,宜重加裁定”,由许骧等刊定为30卷;《咸平编□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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