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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法规

    □》12卷;《景德编□》15卷;《大中祥符编□》20卷;《天圣编□》12卷;《景□编□》 44卷;《庆历编□》(卷数不详);《嘉□编□》18卷。上述编□都早已散失。元丰(1078~1085)以后,单独的编□几乎不见,往往与令、格、式编纂在一起。
      条法事类 《宋史·刑法志》记载:南宋孝宗淳熙 (1174~1189)初,因□、令、格、式合编在一起,内容庞杂,不便于官吏检引,令“□令所分门编类为一书,名曰《淳熙条法事类》”共420卷,总门33,别门420。宋宁宗(1194~1224在位)时,又编成《庆元条法事类》一书,据《玉海》卷六六记载,共437卷。此书现存,但有残缺。宋理宗(1224~1264在位)时又编有《淳□条法事类》。《宋史·刑法志》说:淳□十一年(1251)又根据庆元法与淳□新书进行修订,修改了140条,创入400 条,增加50条,删去17条,共430卷。这是宋代最后一次规模较大的法规编纂活动。宋度宗(1264~1274在位)以后无所更动。
      断例 即判案的成例。宋代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宋史·刑法志》)。例本是补法之不足,但在实际审判中,例起的作用很大,甚至超过法令。《宋史·刑法志》说,“当是时,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据宋朱熹辑《宋名臣言行录·后集》卷1《韩忠献王行状》说,当时官吏多引例断狱,为了贪图财贿,“唯意所去取”。宋王朝为了杜绝弊端,崇宁元年(1102)曾对断例进行编纂。将与法令抵触的内容删去。南宋乾道元年(1165),根据刑部侍郎方滋的建议,将绍兴(1131~1162)以来的断例分类汇集成书,名曰《乾道新编特旨断例》。该书收例 547件,共64卷,其中名例3卷,卫禁1卷,职制3卷,户婚1卷,厩库2卷,擅兴1卷,贼盗10卷,斗讼19卷,诈伪 4卷,杂例4卷,捕亡10卷,断狱6卷(《宋会要辑稿·刑法一》)。宋代断例现在都已亡失。
      指挥 原是中央官署对某事临时所作的指示或决定。一经有过指挥,此后对同类事件就具有约束力,往往与 □、令并行。《宋史·刑法志》记载,绍兴十年(1140) 秦桧专权,“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杂入吏部续降条册之中……至与成法并立”。后来虽然申明“一时指挥,不可为永法”,实际上往往仍为处理同类事件的标准。
      申明 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的,称“申明□”。“申明”也具有法的效力。《文渊阁书目》卷14有《宋申明刑统》一部。
      看详 中央和上级主管官署,根据过去的□令或其他案卷所作的批示或决定。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一》记载,《申明刑统》曾解释:僧道在父母丧内犯□,要加凡人四等,后经“大理寺再看详,只合加二等”。主管部门所作的看详,也可以作为以后处理同类事件的依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一》记载,哲宗元□元年(1086)八月十二日,曾“修成六曹条贯及看详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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