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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

      历史    (1021~1086) 北宋*家和思想家。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仁宗朝进士。嘉□三年(1058)任度支判官期间,为了挽救当时“积贫积弱”的*、经济危机,向仁宗上万言书,提出改革*的主张。神宗熙宁三年(1070)至熙宁九年间两度任宰相,积极推行青苗、均输、市易、免役、更戍、保甲等新法,即历史上著名的“王安石变法”。为此,列宁曾称他为“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变法失败后,退居江宁(今南京)。元丰二年(1079)再拜左仆射,封荆国公。世称荆公。著作多散佚。现今流传的有《临川先生文集》和《周官新义》(辑本)。他的法律思想的要旨是德、礼、刑、政并用,而强调德本刑末,大体遵循儒家正统而力主变更不合时势发展需要的旧制,要求变风俗、立法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的德,礼、法并用说 他认为,社会上所以产生非礼、非法的行为,主要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为此,统治者必须首先使人们有富足的财用。但是在人们“足于财”之后,如果不用“礼”加以节制,不用“法”加以束缚,仍然会发生“放僻邪侈、无所不至”的现象。因而统治者还必须运用“礼乐刑政”,对人民教之以“道艺”和“礼节”,并待之以刑律,要求他们守礼而遵法。这就是所谓“任德”、“任察”和“任刑”三者兼有并用。但是,这并不是以“刑名法术”为本。“刑名法术”不过是“吏事”,而不是“主道”,只有统治者用自己“至诚”的“精神之运,心术之化,使人自然迁善远罪”,才是“主道”。因为人们遵礼守法,并不仅仅是依靠“禁严”和“治察” 所能达到的。政事不在大小,只要统治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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