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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仲淹

      历史    (989~1052) 北宋*家。字希文,苏州吴县(今属江苏)人。大中祥符八年(1015)进士。官至枢密副使、参知政事(副宰相)。谥文正。为官有政声。道德文章为世人所推许。平生志向之所在,曾归结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有《范文正公集》四十八卷行世。他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针对当时积弊,力主变法革新,从健全和加强封建法制入手,以图中兴。
      强调革故鼎新必须以整饬吏治为重点 他认为历代政制相沿,到宋代已经出现了深重的弊病,主要原因是人事制度不合理,使贤德和有才干的人得不到任用,官吏大都空占着职位,白享俸禄而不办事;即使有一二“良吏”,也力量单薄,无补大局。这样便造成了“天下赋税不得均,狱讼不得平,水旱不得救,盗贼不得除”的恶果。因此他主张改弦更张,以图挽救,并强调“欲正其末,必端其本”,即以整饬吏治为重点:一面“开学校,设科等”,大力培养人才,做到“政无虚授”、“代不乏人”;一面建立和加强考核官吏的“磨勘”制度,通过考核官吏的功过行能,决定升降,打破“知县两任例升同判(知州的佐官),同判两任例升知州”的“贤愚同等、清浊一致”循例升迁的旧制。对知州、同判中的老耄者、昏懦者、贪浊者、暴虐者以及目无法纪、为政无状的人,一律予以“奏降”,以新天下耳目。他还特别注意选拔和任用司法官吏,反驳当时认为朝廷派官吏到各地督责、纠察刑狱的办法无补于事的议论,认为问题不在于办法,而在于所用得人,“如得其人,纠察四方,绝斯民之冤,协先帝之志”,决不是什么于事无补的。
      主张限制君主专断,以保证法律的公正运用 他认为“天生兆人,得王乃定”,君主的作用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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