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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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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1143~1194) 宋代思想家。原名汝能,后改名亮,又一度改名同,字同甫(一作同父)。婺州永康(今属浙江)人。世称龙川先生。其著作收入《龙川文集》(新版为《陈亮集》)。一生致力于读书、讲学和著作,关心国事,对南宋偏安一隅的局面,悲愤填膺,屡次上书皇帝,请求废除和议,抗金复国,改革内政,矢志中兴,反对苟安和投降。由于受到当权者的忌恨,曾3次被诬入狱。在学术思想上提出了服务于现实*的王霸并用、义利双行的功利主义理论,反对当时空谈“性命”、鼓吹“存天理、灭人欲” 的道学家。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简法令,去烦密 他认为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切不可任意更改,尤其不可太烦太密;只有立法宽简,才能收到“狱讼日简,教化浸行”的效果。他指出孝宗朝(1163~1189)开初虽治绩不错,但因过于怕事,立法太繁,使人们拘泥于法律条文来议论是非,造成“奇论指为横议,庸论谓有典则”的现象,十分有害。所以他主张“简法重令以澄其源”,纠正“法愈详而弊愈极” 的时弊。 公欲恶,明赏罚 他认为赏罚是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没有它,“则无以御天下”。但赏罚是义、利的统一,因为它适合人们趋利避恶的天性,使人们能够“有所利而为善,有所畏而不为恶”。所以赏罚的运用必须顺应人们趋善避恶的共同要求,“使为善者得其所同欲”, “为恶者受其所同恶”。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君主就应 “以法为公”,决不能凭自己的好恶滥施赏罚,“以其喜怒之私而制天下”。这样就不是“天下为公”而是“私天下”,其结果只会颠倒善恶,混淆是非。他说:“故私喜怒者,亡国之赏罚也,公欲恶者,王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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