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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亮

    王者之赏罚也。” 只有君主正“君道”,以天下人共同的欲恶为欲恶,才能做到赏罚清明。对官吏也应这样要求,所以他建议“严政条以核名实,惩吏□以明赏罚”。
      务宽大,轻刑罚 在刑罚的运用上,他强调“温厚” 和宽大,重视教化的作用,认为传说中的皋陶作刑颁示天下,也是为了“塞其不可由之涂”,使人们被陶冶于礼教之中。因此,君主应当“礼乐刑政并出而用之”。对于报批的刑狱,凡属情节轻一点的,都应“驳就宽典”,实在无法开脱的,才予重处。关于肉刑,他认为以往的圣人,都是“多为之涂以出之,惟恐其或用耳”。可是后世却独独热中于肉刑。陈亮坚决反对恢复肉刑,对朱熹等理学家所鼓吹的实行肉刑可以使人们知道廉耻的论调进行了抨击。他尖锐地指出,使人知耻,有现行法律便够用了;如果民不聊生,虽用肉刑,也无济于事。总之, 他认为“刑者,圣人爱民之具,而非以戕民也”;“报虐以威”的肉刑,并非出于圣人之本意,不是不可废除的 “大经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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