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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官制-俸禄

    即位后,俸禄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元史·食货志》载:“禄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统三年初,又命姚枢讲定条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这项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结束,这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元史·世祖纪三》)。同年,“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至元六年,分县为上中下,为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至元七年,增定军官、转运司官及经历以下吏员俸,并规定:“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而对“投下保充路府州县官吏,其俸禄如王官。”(《元史·食货志三》)这样,到至元七年,内外官吏的俸禄已基本确定。“南宋灭亡后,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职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给随朝吏员增傣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这个比例给“大官人每”增发俸钱。在此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禄,始于备品分上、中、下三等。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禄制在新的基础上基本定型。

      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诸路站官俸禄。桑哥执政时期,给吐蕃官吏俸钱。至元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这样,元代俸禄制遂趋于完备。

    文官俸禄及其变化

      至元二十二年以前的百官俸钱数额,没有完整的记载。据《秘书监志》保留的片断资料,我们知道至元十年(1273)时,秘书监(从三品)俸100两(中统钞,下同),少监(正五品)75两,令史17两,典书、奏差10两。《南台备要》记录了至元十四年南行台诸官吏俸钱数:

      御史大夫(从二品)208.33两 令史、宣使20两
      御史中丞(从三品)166.03两 架阁库管勾、
      侍御史(正五品)77.63两 译史、承发司管勾25两
      治书侍御史(从六品)55两 令史、通事、知印30两
      监察御史(正七品)50两 典吏、书吏12两
      都事(从七品)40两 库子8两

      按同品级比较,至元十四年比十年有所增加。这主要是因中统钞贬值、物价上涨的缘故。

      至元十七年,权停百官俸,实施调整。至元十八年,复颁中外官吏俸。由于小吏俸微,物价上涨首先对他们的生活构成威胁。至元二十年,中书省提请给他们加俸,奉旨议定:“省、院、台、部等衙门见勾当令史、蒙古必闍赤、通事、译史、知印、宣使、奏差、典史、祗侯人等俸给,依准所拟,自至元二十年七月为始,先行支付。”俸钱的增幅为百分之五十;而“各衙门官员元定见支各各俸例,仍斟酌所掌事务繁简,另行定拟。”到至元二十一年六月,宣布“增官吏俸,以十分为率,不及一锭者量增五分”在给官吏调整俸禄的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元朝政府重新颁布百官俸禄,其办法是“视职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兹将九品职官俸额制表如下(见下页,俸额单位为中统钞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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