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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典章》

      历史     元代官修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分前、新两集。前集60卷,计诏令1卷,圣政2卷,朝纲1卷,台纲2卷,吏部8卷,户部13卷,礼部6卷,兵部5卷,刑部 19卷,工部3卷,共10门,373目,每目分若干条格。新集不分卷,体例与前集不尽相同,有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8门,门下分目,每目分若干条格。《元典章》开创了明、清律例按六部分类的体例,其内容包括元世祖(1260~1294在位)到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间的诏令、判例和各种典章制度。共分以下5类:①关于封建国家根本制度的政令。如《诏令》中的“皇帝登宝位诏”、“建国都诏”、“建国号诏”、“立皇太子诏”、 “至大改元诏”等。②关于提高统治效能、加强专政作用的诏令。如《圣政》中的《振朝纲》,要求中书省“辅弼朕躬,总理庶政”,一切重大行政事务须经过中书省, “毋得隔越闻奏,违者究治”。又如《饬官吏》的圣旨要求各级官吏“清慎公勤政绩昭著”,对贪婪慵懒、扰民败事者,即依照“圣旨条格断罪”。③关于行政制度的规定。《朝纲》、《台纲》、《吏部》中的“设立宪台格例”、“改立廉访司”、“官吏”、“职制”、“吏制”名目条格,规定了封建统治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官吏的品级、职守与选免,以及有关案件的管辖权限,“不得越诉”,凡“越本管官司者”要处以笞刑等。④关于民事和婚姻方面的规定。《户部》、《礼部》中的“户计”、“田宅”、“钱债”、“婚姻”、“婚礼”等名目条格,规定了田宅买卖,借贷利息,婚姻制度等。⑤ 关于刑法制度的规定。《元典章·刑部》沿用了唐、宋以来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5种刑罚。元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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