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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典章》

    世祖时把原来笞刑5等(十至五十)改为6等(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把原来杖刑5等(六十至一百)改为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零七;徒刑分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三年、四年、五年6等;流刑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3等;死刑分为绞、斩 2等,还规定了十恶、诸杀、诸□、诸赃、诸盗、诈伪、杂犯等论罪处刑的条格和判例。《刑部》是《元典章》中条格和判例最多的部分,共19卷,几占全书的三分之一。
      《元典章》元时有刻本,后世仅有抄本流传,辗转抄写,脱漏讹误颇多,兼杂方言俗语,故不易看懂,但仍不失为研究元代*、经济、法律、风俗的重要资料。清光绪三十三至三十四年(1907~1908),沈家本据丁氏藏本重校刻行,是为今本。其刻印虽精,而文句多误, 1925年故宫发现元刻本,陈垣(1880~1971)以此为底本,参以其他抄本,校正沈刻本脱漏之处达一万二千余条,写成《元典章校补》一书,内容包括校勘札记6卷,补正阙文3卷,改正表格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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