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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的地方竹双制度

    鲁花赤、知府或府尹为主要长官,又有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案犊等员分管各种具体事务。州设达鲁花赤、州尹或知州为主要长官,其他如府制。县设达鲁花赤、县尹、丞、簿、尉、典史等主要官员,典史专主刑狱。在比较重要和遥远的地方设巡检司,如浙江行省泉州路的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琉球(台湾)等地。县以下有乡都和村社,为地方基层组织,乡都置里正,村社设主首。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上的达鲁花赤制。达鲁花赤是蒙古语,意为镇压者、制裁者、掌印者,转而为监临官、总辖官之意。达鲁花赤主要由蒙古人充任,是各级地方政府最高行政兼监督长官,虽然他们往往不管实际事务,但由于他们是高踞于其他官员之上的特殊官员,有实际的监督权,因此在地方政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达鲁花赤的设置,反映了元代官制的特点,也表明蒙古贵族在元朝政府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在少数民族和边疆地区,还根据不同情况设置宣抚使司、宣慰使司、安抚使司、招讨使司和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从行政管理体系讲,这些使司统属于中央的宣政院。因为它们“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在政务上与行省有一定的关系,所以使司对于“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使司一般都设有使、同知、副使、经历、都事等员,由达鲁花赤任最高监临官。使司以下设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各设达鲁花赤、万户、千户、百户为长官,并设有副职和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吏。

      根据各行省的具体情况,有的还设有懦学提举司、都转运使司、茶盐转运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等专门机构,分管各种专门事务,是统属于行省的单独行政体系,地方官府无权干涉它们的事务。

      元代地方行政与中央一样,形成许多单独的行政体系,如在军事上统属于枢密院的镇抚卫所,监察上统属于御史台的肃政廉访(提刑按察)司,以及统属中央各专门职事部门的诸路匠人总管府、提举司和主管专门事务的局、所、司、库等,都独立于地方行政之外,而按自己的行政体系进行工作。在众多的行政体系中,属于通政院的驿传系统则是比较完备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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