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从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算起,元代官制形成及确立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以治理游牧部众为主要职能的草原官制阶段(1200年起);以草原官制为核心而对各征服社会施行军事一行政间接统治的混合官制阶段(1210——1250年);继承中原汉制的基本形式、同时又保留着诸多蒙古旧制成份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阶段(1260年起)。
1204年,在与漠北最后一个强大对于即乃蛮塔阳汗部会战之前,业已奠定“合汗”地位的铁木真,按千户、百户编制对所属游牧部众进行了统一整编。1206年铁木真正式称汗,遂在原先划分过的千户、百户基础上,将大蒙古国的全体游牧民编入126个千户、百户组织里。在这种军事一行政联合的统治体制下,很大一部分非孛儿只斤氏出身的旧部族贵族和成吉思汗功臣,取得了“明安讷那颜”(minggh an-u noyan,译言千户长)或“札温讷那颜”(jaghun——unoyan,译言百户长)的地位,成为替黄金家族管理和指挥领属部众的军事——行政官员。这些职位一般可以世袭。
根据蒙古高原的游牧分封制,对全体蒙古游牧民的领属权,像家产一样在黄金家族的内部进行分配。成吉思汗诸弟诸子,各分得一部分千户、百户作为领属部众,从而建立起各自的兀鲁思(ulus,由份民份地构成的具有一定自主性的*单元),构成大兀鲁思内的“右手”诸兀鲁思和“左手”诸兀鲁思;大多数千户、百户则由大汗直接统领,称为“在内的兀鲁思”(qol-un ulus,或译作中央兀鲁思,“内地”)。按成吉思汗规定,无论是属于诸王兀鲁思还是中央兀鲁思的千户、百户那颜,其职位的封授、褫夺或承袭,都须由大汗
< 1 >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