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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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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奴,仍属主人所私有,称为“怯怜口”(家生子)。奴隶如背主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奴婢。如主人认领,仍交归原主。驱奴既为主人的私产,完全听从主人的驱使,用以担负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生产或军前服役。官府或蒙古诸王役属的工匠,也多是奴隶。 蒙古奴隶制,由于遭到人民的抵抗,不可能在汉族地区得到更大的发展。一二三四年,金朝灭亡。窝阔台即下令,凡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者为驱口,在外住坐者,随处附籍为民。随着封建关系的发展,蒙古贵族的私奴,主要是从事手工业的奴隶也往往由他们自备物料造作,向各投下送纳实物或纳钱。这些现象反映着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但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而存在。人数是众多的。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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