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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主与商人

    贵族官员也都非法占有地土民户,冒立文契,私己影占。忽必烈一再下诏“军民官勿得占据民产”。说明元朝初年,强占民田已难于遏止。

      投献——蒙古诸王投下,在各地自成势力。各州县官员、地主将官私田地人户投献,即可规避赋役。一二八二年,忽必烈的诏书说:“诸人亦不得将州县人户及办课处所系官田土,各人己业,于诸投下处呈献。”(《通制条格》卷二、《投下收户》)这从反面说明:投献的发展已经与官府的利益发生了冲突。成宗时,继续颁发*,禁止诸王、公主、驸马接受呈献的公私田地。但投献之事,仍然所在多有。河南行省有刘亦马罕、小云失不花等人,冒称官府括地,把黄河退滩地上有主之田,强作荒地投献给皇子和世(音剌)。这实际上是强占后再投献以求庇护。各地“有力富强之家”,也往往投充诸王位下,以逃避差役。

      职田——元朝初年,规定各路府州县官员的职田。上路达鲁花赤及按察使可得职田十六顷,是最高的规定数额。但实际上,官员以职田为名,可以多方扩占。官员将职田出租,剥削佃户。三品官即可有佃户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也有佃户三、五十户。官员对租种职田的佃户,恃势任意增租。每亩租米可由二斗六升增至六斗,有的地方且高达亩征三石。此外,还有其他无名勒索。

      蒙古贵族地主除通过多种途径,占有大量土地,从事封建性的剥削外,他们还因为贵族的特殊地位,每年从皇室颁受大批的金银币帛等赏赐,并且占据山林、房宅、矿冶、海舶等为私产。一些贵族地主还发放高利贷或占据行市经商谋利。自蒙古诸王至怯薛子弟等世袭贵族之家,在*权势和经济财力上,都超越于一般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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