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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佃 户

    主典卖田地时,将佃客计数立契典卖。田主可以随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一三○二年的一件公文中说道:“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但事实上佃户也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而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是杖罚较重。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分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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