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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太平天国的城市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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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33:0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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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制度的恢复,使南京城内的社会组织与社会生活随之发生变化。原在女绣锦营和女馆的大多数妇女回到家中,女馆和女绣锦营的数量与规模相应减缩(后期已不见女营、牌尾馆的记载,女馆或许部分保存。)社会生活由以馆为单位改为以家为单位。各家独立生活,必须有生活资料及其来源。准许家有私财及银钱成为必然。王府及官员家中聚财不少。于是,“在城之人,贫富不均”(赵烈文:《能静居士日记》,《简辑》第3册,第284页。)。在以家庭为生活单位和家有私财的情况下,商品交换是必不可少的。太平天国禁止在城内经商的政策与实际生活需要商业的矛盾更趋尖锐。这种矛盾表现为种种激烈的斗争。洪秀全坚持城内不得有商业。直到1861年春,英国驻上海领事馆翻译富礼赐到南京后报告,天王仍以天京不能允许商人叫闹,只许可在城外买卖为由,下诏禁城内商务(郭廷以:《太平天国史事日志》下,1861年3月28日条,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简又文《太平天国杂记》中引用该年到南京城内去过的英国军官吴士礼写的《太平天国天京观察记》中有类似的记载:“城内各种店铺均不准开设”。)。“天京内无商店”(简又文:《太平天国典制通考》中册,香港猛进书屋1958年版,第695页。)。1862年春,罗孝全向美国公使报告:洪秀全“反对商业,自从我到南京以后,共有十二三个他自己的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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