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石长信的奏折后的第6天,清廷就正式发布上谕,向全国发布了干路国有的定策。
1911年5月9日发布的这份上谕,可以说是对以往政府的商办铁路政策的自我清算。该上谕指出,以往路政,不分枝干,不量民力,一纸呈请辄行批准商办,导致路政的错乱纷歧。这种商办政策的结果是,在广东“收股及半,而造路无多”;在四川“倒帐甚巨,参追无著”;而在湖南与湖北,则是“设局多年,徒资坐耗”。上谕称,如果这种状况旷日持久,民累愈深,后果何堪设想。该上谕最后宣布,全国各省集股商办的干线铁路,一律收为国有。而枝路则仍许商民量力酌行。至于如何收回之详细具体办法,则由度支部与邮传部根据这一宗旨,悉心筹划。[9]
此诏书宣布之后10天,即同月20日,盛宣怀就与英、法、美、德的银行财团缔结了借款合同。
四国银行借款合同及其评价
应该说,相对于过去清政府与外国所签定的铁路借款条约而言,这份合同还是较为有利的。盛宣怀于1911年5月20日代表清政府与四国银行签定条约的基本内容是: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