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辛亥革命的确具有历史上一切自发“革命”的特点。但是,它的确又与历史上所有自发“革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个差别就是,在这场革命中,有一个以新的社会理想为奋斗目标的“职业革命家”阶层的出现。他们的行动.并非一般停留在感觉层次上的、盲动的破坏运动。从革命的结果来看,这批革命家为革命制定的最低纲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基本按照预计得到了实现。这就意味着,这场革命,是一场自觉程度较高的革命,革命党在享有“革命元勋”的荣誉时,对革命的结局也负有相当的责任。
长期以来,史学界对于辛亥革命失败的教训进行了充分的探讨.但是,在这些教训中,哪些是属于可以、而且必须克服的,哪些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造成的,不可避免的,以及责任的承担主体究竟是谁,研究者却没有进行更深入更科学的分析。本文认为,革命党对这场革命所负的责任,主要的应从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革命”这个层次上提出要求。达到了这个要求的,应享有荣誉;未达到要求的,应吸取教训。
那么,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革命”应做到哪些事情呢?用通俗的话来说,一个是“破”,一个是“立”。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人们可知、在社会各种力量的参加下,革命在第一阶段的事情(即“破”的任务),是做得不可能再好的了.但革命在第二阶段的事情(即“立”的任务),就不够理想了。
所谓“立”的任务,就是*建设的任务。在这个方面,通常的指标有两项:一个是“思想建设”,一个是“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制度设计,一个是对设计的实施操作,其中包括根据偶发因素随时修订方案等随机调节的过程.从历史事实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革命党在“思想建设”方面,的确做出了空前的贡献.但在制度建设方面它所能为人称道的则有限.严格地说,辛亥时期的革命党活动,是在一个“有纲领而无计划,有组织而无调度,有目标而无角色分工,有理想而无现实感”的层次上进行的。
举例来说,革命党人在革命爆发前7年,就提出了“雄据一省与各省纷起”的战略主张,用以区别此次倡导的革命与法国大革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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