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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的现代国家建设思想

时间:2007-3-9 17:43:54  来源:不详
  对民主的追求,是现代*发展的根本方向。孙中山提倡民族主义,整合各民族为民族国家,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彻底改革中国的传统*,通过推翻清王朝,一举废除已实行了两千多年的帝制,建立主权在民的民主共和政体。孙中山很早说过:“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这种政体,“是恶劣*的根本”,“照现在这样的*论起来,就算是汉人为君主,也不能不革命”(注:《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5页)。新型民主国家与过去封建王朝的根本区别,便在于前者系“主权在民”,后者系“主权在君”。“主权在民”遂成为现代型新国家的基本*特征。所谓“主权在民”,即意味着人民在*上平等,有参与*的充分权利,“凡人民之事,人民分理之”(注:《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18页)。在这一意义上,孙中山将自己所倡导的革命,称之为“国民革命”,或“平民革命”,“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创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致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见《孙中山全集》第 1卷,第296297页。)“主权在民”,使国家的法理基础从万世一系的“君权”转移到“四万万人一切平等”的民权,这不仅扩大了民众*参与的程度,唤起了民众对*改革的欲望,而且奠定了新型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所谓“*合法性”(political legilimacy),就是指*系统的成员对现行*体“认同”与“评价”的程度。认同和评价程度愈高,就表示该*体的合法性愈高,反之则否。一言以蔽之,“*合法性”即指民心向背的程度,“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失去民心的*实体,也就失去了其*合法性,满清王朝的覆灭,袁世凯“洪宪称帝”的失败,皆是明证。所以建立一个为全民拥护的合法性的民主政府,是民族国家得以维系和壮大的关键。

  现代型国家的另一个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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