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家畜搬出取缔法施行规则》9使家畜输出统制的措施更加具体化,上述法规中规定:从“蒙疆地区”输出马、绵羊、山羊、骆驼、牛、骡、驴,猪等家畜者。必需提交填写一份包括家畜的种类、头数及价格;牝畜之年龄;家畜之出处、购买时间及方法;输出时间及搬出方法、经过的路线;交易对方(即外地买主)之住所,职业、姓名、用途等内容的“家畜搬出申请书”,获得“蒙古联合自治政府”牧业总局局长的批准,获得批准后,将“许可证”送交就近经济监视署或驻锡林郭勒盟牧业研究员,由铁道运出者则必须在托运凭证上附“家畜运出许可证”。
不久,为了更加强化家畜输出的管理,从各地原有家畜贩卖业者中选出“可信者”,分别组织成立了“家畜交易指定贩卖组合”【1】(194),使其成为政府指定的家畜输出许可团体、授予家畜输出特殊资格,同时,限定家畜交易对方(即外地买主)也必须由伪政府来指定。并对“家畜交易指定贩卖组合”的管理方面也制定了严格的法规,若违反有关法规则没收其牲畜并进行罚款,重者判处有期徒刑。
为了在家畜输出统制方面确保万无一失,还设置各种关卡或机构,预防和监视私下交易或秘密输出现象,比如:根据《蒙疆畜产政策要纲》的规定,l 938年10月,“察南自治政府”在延庆县第四区康庄设置康庄家畜监视署,负责在其管辖区域内检查、取缔从蒙疆输出的家畜及畜产品;揭发和处罚秘密输出家畜及畜产品的事项等事宜,除了专门的家畜监视署外,还有1938年起设置的经济监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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