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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

时间:2007-3-10 10:31:51  来源:不详
、绅、民社会—权力结构中,社会分层仍然是传统的,这是士绅阶层依然保持其 传统地位和角色的前提,它从深层意义上体现着社会结构的凝固性和基层社会结构的传 统性。士绅话语包括着明确的结构主体指称,它具有结构系统中明确的地位;而“地方 精英”则仅有喻指性,相关的结构地位并不明确。 

  虽然晚清以来科举制的消亡和等级制的衰退导致“士绅”中“士”的身份显趋弱化, 但“士绅”仍然是乡村社区成员、官方文献乃至*党基层政权(《名人传略》即是晋 西北根据地政权整理的资料)对地方权势阶层一致认同的称谓。因此,无论是基于中国 社会历史传统还是基于民国乡村社会存在实况,“士绅”这一话语所包含的历史价值和 认知意义,都不是“地方精英”的话语所能替代。要真正理解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 变动,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充分揭示地方权势阶层内在结构变动的时代内容,而不是简 单地移植一个现代西方话语。 

      (二) 

  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结构的分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彼特?布劳认为,社会成员的特征如 果按照类别参数如职业、住地、工作地、声望、权力等来分类,它们就被定义为群体; 如果按照等级参数来分类,它们就被定义为地位。(注:P.M.Blau and O.D.Duncan,The American Occupational Structure(New York:Wiley,1967),pp.36—37.)但无论依据 何种参数,传统的身份等级体系和“士农工商”社会结构,显然已不存在,至少是不完 全存在于民国社会。那么,作为乡村社会权力阶层的“士绅”的构成要素是什么?这是 理解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特征的前提。 

  近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之不同,一个显性特征是财富取向取代身份等级取向。财富对于 个人社会地位的影响至关重要,以至于晚清以来“绅商”、“商董”集团的形成足以打 破传统社会“士农工商”结构体系。20世纪之初《大公报》的言论已经理直气壮地宣告 :“士农工商,四大营业者,皆平等也,无轻重贵贱之殊。”(注:《贵业贱业说》,1 902年11月20日《大公报》,第1版。)这与“古有四民,商居其末”(注:郑观应:《商 战》,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93页。)的等级地位 结构有着时代性差别。商人地位的攀升和晚清商会、商部的成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 现着财产取向在社会结构变动中的特征,这使得士绅与富商原本清晰的界限变得十分含 混。萧邦奇对于浙江地方精英的研究表明,到20世纪初,内核区域绅士或许大多都有商 业利益。“当绅士逐渐卷入商务领域后,富商无论有无顶戴(身份),都可依凭功名之士 履行绅士的功能……传统社会分界变得模糊不清,在语源学上表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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