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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

时间:2007-3-10 10:31:55  来源:不详
统治的成效,但此法的推行,破坏了清王朝固有的司法审判制度,“主要是死刑上报中央刑部复核、皇帝亲自裁决的制度”,削弱了皇权,增长了地方督抚的权力。此后,由于社会不稳定因素并未消除,地方督抚权力日渐增大,此制于终清之世未能废除。(注: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就在秋瑾案发生的前一年,即1906年,清廷在官制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司法独立”问题。在中央,改刑部为法部,大理寺为大理院,分别为司法行政和审判机构;在地方,则相应地设立高等审判厅,负责司法审判,以按察司负责司法行政,各省按察司与高等审判厅直属中央法部与大理院。这样便剥夺了地方督抚的司法权,引起了张之洞等地方督抚的强烈反对。封疆大吏有保境安民之责,而司法审判之权是能够有效控制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张之洞特地从镇压地方叛乱的角度提出了反对所谓“司法独立”的理由,他认为:“方今革命党各处蠢动,沿江沿海伏莽繁多”,如果督抚不能与闻司法审判,而裁判官有独立判案之权,那么“每遇拿获逆党,必将强引西律,曲贷故纵,一匪亦不能办。不过数年,乱党布满天下,羽翼已成,大局倾危,无从补救。”(注:张之洞:《致军机处厘定官制大臣、天津袁宫保》,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1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577页。)张之洞所派在京参与官制改革的代表陈夔麟还专门向总核官制大臣上了一份说帖,力争地方督抚的“就地正法”大权,他说:“军兴以来,各省本有就地正法之条,督抚膺疆寄重任,凡扰害治安如会匪、土匪,决不待时,巨案获犯后,一面讯明审判,一面专案奏咨,历来如此办理。近年来各省照此办理者尤指不胜屈,非故重督抚之权也,诚以变起仓猝,众情惶惑,非就地即行正法,不足以震慑民心,消弭巨患也。”他提议应将“就地正法”一条列入官制总则,“仍由督抚主持”。(注:《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初六日京陈道来电》,《张之洞存各处来电稿》第1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档案(以下简称“所藏档”),甲182-444。)结果,虽然在1907年7月7日公布的地方官制改革方案中并没有写进这一条,但事实上,所谓“司法独立”在清末并没有很好地付诸实施,地方督抚也没有真正地放弃“就地正法”之权。如《清史稿?刑法二》所谓:“疆吏乐其便己,相沿不改……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讫未之能革。”(注: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15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02-4203页。)可见,晚清时期地方督抚不但非常看重“就地正法”之权,而且也实际上拥有这个权力。 

  晚清处在新旧交替的过渡时期,法制改革虽已进行,但尚未完成,新法未能健全,旧法依然存在。张曾yáng@①是一个较为守旧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他对于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仿照西法而将刑法改重为轻的法制改革思想颇不以为然,而是坚持主张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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