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代的满蒙联姻与汉唐“和亲”最大的不同,是它的制度性。清朝皇帝掌握着皇室及宗室王公子女的婚配权,以指婚的形式决定他(她)们的婚姻。皇子皇孙及宗室王公子弟的婚配,是由皇帝(皇帝幼小、垂帘听政时则由太后)从八旗中选出的“秀女”指配,有时也择取蒙古王公的女儿拴婚。皇女、皇孙女及宗室王公的女儿,则由皇帝(或太后)择取八旗及蒙古王公的适龄俊秀子弟,指配聘嫁。满族帝王之家的这种指婚制,从清入关前一直实行到清末。乾隆以后,由于皇族人口的大量繁衍,需指婚的人太多,因而把指婚的范围缩小到近支宗室,即当朝皇帝之皇祖派衍下的各辈及龄子女。自乾隆起,指婚制度也进一步完善、正规,尤其是对皇族女儿格格的指嫁,每年年底,管理皇族事务的宗人府都要将皇族中正值婚龄的格格开列报告给皇帝,由皇帝指嫁与蒙古王公子弟或八旗旗人子弟。针对有些宗室王公不愿将女儿远嫁蒙古的现象,当时的指婚蒙古甚至带有强制性。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由于有的亲王、郡王将女儿隐匿不报,提前私聘与京城旗人,宗人府获知后上报,乾隆帝专门发布谕旨,令将私嫁女儿的亲郡王罚俸一年,并且强调:“嗣后凡亲王郡王之格格,俱遵照旧例,侯朕旨指给蒙古台吉等。其间或有因原系姻亲熟视蒙古等,情愿自行许给,尚属可行,伊等可自行定议奏闻。其不行奏闻而私行许聘京师旗人者,著永远禁止!①”可见,根本目的是为了与蒙古联姻,只要是将女儿嫁与蒙古王公贵族之家,私聘也可,指婚,不过是实现*联姻的手段。
指婚制,保障了满族皇家与蒙古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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