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的依赖
秦汉以后,中国形成了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即马克思·韦伯所说的“家产官僚制”。而在中国这样拥有广大国土的地方,中央集权制行政的实际状态只能极为粗放。
清代全国共1300余县[1]。一般情况下,每县只设知县1员(正七品);县丞1员(正八品);主簿1员(正九品)。知县为一县主官,凡“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2]。县丞、主簿为知县佐贰,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3]。如不设县丞、主簿,其职责则由“不入流”的典史兼任。另有的县于关津要冲之地设巡检司(从九品),类似县机关驻地方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掌缉捕盗贼、盘诘奸伪之责。
从安徽的情况看,清代县级官员设置还有减少的趋势。安徽共51县。各县知县之外,作为佐贰的县丞、主簿均少设置。全省县丞仅为15员;主簿仅为4员[4]。也就是说,多数县,只有一名知县和一名不入流的典史在治理县事。表1为池州府青阳县历代县级官员设置,从中可见一斑[5]。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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