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a F.O.881/75A,第65件,附件1。
⑥a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天津1992年版,第94页。
①b F.O.881/75A,第65件,附件2。并参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93页。
②b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冲突时期1834—1860》(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Vol.1,The Period of Conflict,1834—1860),伦敦1910年版,第271页。马士、宓亨利:《远东国际关系史》(H.B.Morse and H.F.MacNair,Far Eastern Relations),波士顿和纽约1931年版,第118、120页。
③b 如:萧一山著《清代通史》第2卷第941页称,琦善与义律于“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三日(1841年1月25日)议定《穿鼻草约》”,“割让香港”;胡绳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第54页写道:琦善“按照义律的要求擅自订立《穿鼻草约》,答应割让香港”;王绍坊在所著《中国外交史: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1840—1911》一书第35页称:“琦善面对英军的进攻毫无抵抗的准备,急忙接受了英方的要求。1841年1月20日,琦善和英方订立了可耻的《穿鼻草约》。”又如:古念良在《东方之珠——香港》(广州1987年出版》一书的序言中写道:“1841年1月20日,……清政府的钦差大臣琦善被迫和英国商务监督义律签订了《穿鼻草约》”。作者又说,有否“穿鼻草约”一事,“还没有成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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