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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晓鸿明清人的 奢靡 观念及其演变——基于地方志的考察

时间:2007-3-10 10:51:38  来源:不详
这种属于奢侈之列的活动与事项并不局限于吃喝嫖*等。在其他方面,例如康熙《汾阳县志》说:“乃今民间竞务奢靡,建*祠,崇鬼事,@⑨亵不经之费,动千百计,财匮而俗亦敝矣”(注:康熙《汾阳县志》卷4《风俗》引知府赵乔年《风俗利弊说略》,康熙六十年刊本。)。康熙《南安县志》抱怨当地丧事“多用浮屠,功果之费用数倍于@⑩身”(注:康熙《南安县志》卷19《杂志之二》,康熙十一年刊本。)。道光《泰安县志》说当地民风华靡夸耀时写到,“而最甚者,丧葬之靡文也,冥器刍灵,楮马俑车,备极工巧,至殡期,盛集优伶,杂以角dǐ@(11),墓门棚彩,干霄入云,所费动逾千金,夫孝子仁人之用心,附身附棺,必诚必信已耳,悦人耳目奚为哉”(注:道光《泰安县志》卷2《方舆志·风俗》,同治六年刊本。)? 认为其所花费的事项等与丧事所应禀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仅就事项本身而言,究竟哪些事项属于奢侈之列,在明清时期的一般认识中并无完全统一的界限,但沉溺酒色等属于奢靡是毋庸置疑的。结合以上分析可见,明清人的奢靡判断中不仅包括有事项花费的多寡,而且有事项本身的合理性问题。

(三)是就某消费、事项与个人(或部分人)的收入相比较而言,指该消费与其收入不相称、甚至超过了其支付能力。

万历《兖州府志》记载定陶县时写到,“国初宫室尚朴,服不锦绮,器用陶瓦。成化以后,富居华丽,器用金银,陶以翠白,市井有十金之产,辄矜耀者有之”,将不思积蓄、与个人收入不相称的消费称作炫耀矜夸,但没有直接用奢侈一词。但随后记载城武县时写到,“迩来不事储蓄,宾客馈遗,流于奢侈”(注:万历《兖州府志》卷31《风俗》定陶县、城武县。)。已明确将其归于“奢侈”之列,明清时期的不少地方志即持如是观点。嘉靖《郾城县志》:“轻财纵奢,不知预防,百顷之家,无三年之蓄,一有旱荒,轻去其土”(注:嘉靖《郾城县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 嘉靖《夏邑县志》:“但习渐奢靡,家鲜积藏云”(注:嘉靖《夏邑县志》卷1 《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太原府原本风尚俭朴,后来“颇习侈靡,省会男子,不务蓄积,数金之家,尽炫耀于服饰”(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301《太原府风俗考》,第10476页。)。康熙《巢县志》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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