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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商品经济思想比较研究

时间:2007-3-10 10:55:39  来源:不详
岩并非仅仅说教,而是提出具体的做法和要求。要实现取利的“正直”,不仅在取利方式上而且在利润率上都要“合理”。这个“理”不仅具有伦理性质,而且还包括了市场规律的内涵。以下是梅岩的相关问答—— 

  曰:“本金若干其利几多,当天下定一,为何伪称亏本而以高价出售?” 

  答:“卖货必依时价行情,以百钱所进之货物,若只得九十钱必不出卖,是乃亏本也。因之百钱之货物,有时亦以百二三十之价出售。行情上涨生意兴隆,行情下跌则买卖萧条,此乃天之所为,非商人之私也。天下定物之外时有失常,失常,常也。……本金如是取利多少乃难知之事,此非伪也。……商人卖货得利,亦是世间公认之禄也。……买卖得利是为定规,若得定利而尽其职分,则自成天下之用。商人不受利,则其家业难以精勉。吾之禄乃买卖之利,故有买者入乃得受之。……吾所教,乃教商人有商人之道,非全教士农工之事也。” 

  曰:“如是,则商人如何得心致善?” 

  答:“……为武士者,侍其君而不肯用命,难称其为士;商人若亦知此,吾道明矣。若对养吾身之买主以诚相待不怠慢,十之八九得合买主之心。合买主之心,再精勤于其业,何必担心渡世艰难?……想得不义之钱,不知子孙将绝。当今之世何事亦当照光洁之镜,以士为法。……为世人之镜者,士也。……商人取二重之利与暗钱,知对先祖不孝不忠,心想士亦为劣,商人之道何如?有以士农工之道为替。”(《都鄙问答》卷之二) 

  商利不是“规定”的,而要依时价行情而定,此“乃天之所为,非商人之私”,即市场规律。《孟子?滕文公上》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与彼“失常,常也”,有异曲同工之妙,都对市场调节物价的功能有所认识。梅岩强调不应“取二重之利”,他列举卖织物、售粮食等等的人,违背商人之道而取二重之利的行为,认为这是“非”,是“不义”,必须杜绝,否则要断子绝孙。他认为“不义之禄”和“非道之欲”都是应当“去”的,分析“商人多不闻道,故有此类事”,是“不知天罚者”,要教之以“五常五伦之道”,可见其经济思想的伦理倾向根源在于儒学。 

  梅岩阐释了市场的功用和“商人之道”,但“士”在他看来依然是尊贵的,是“世人之镜”,应为其他行业者所效法。各业均应“精勉其业”,恪守其“道”,抑制“欲心”。梅岩肯定工商业的社会作用,要求提升从业者的社会地位,在经济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他改变了“贵谷贱金”、“尊士抑商”等传统观念,与中国宋代以来尤其是清初实学诸思想家主张“四业皆本”、反对“抑末”的思想变迁颇为相似。经济思想发生着与商品经济兴盛相应的变化,成为中日两国近世社会变迁的共有现象,值得深入研究和比较研究。 

  “俭约”同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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