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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梨园屯教案与义和拳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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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团运动主要是甲午战后帝国主义侵略加深、民族危机严重的产物;然从其斗争内容和形式来看,又同甲午战前的反教会斗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义和团运动所以在山东爆发,是与山东反教会斗争相关联,近人著述已指出,“拳变时期的义和团是由光绪十三年山东冠县梨园屯教案演变而来”(戴玄之:《义和团研究》第1章第2节(台湾商务1963年出版)。)

  把冠县梨园屯教案看成是义和团运动产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应有什么疑问。但在具体提法上却极不一致,有说义和团“起于冠县十八村,原名梅花拳”(程宗裕:《教案奏议汇编》卷七“成案酌存”下。);有说义和拳变“作俑于冠县之十八魁,即屡次拆毁梨园屯天主堂者”(《汇报》,第153号(光绪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还有说义和团就是起于冠县十八团(蒋楷:《平原拳匪起事》,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以下简称《义和团》)第1册,第353页。)。所谓“十八村”、“十八魁”、“十八团”是怎么回事?在某些论著中也论述不清,如说:“冠县十八团系由十八魁而来”,“因十八村习拳故称十八团”(戴玄之:《义和团研究》第1章第2节。);也有说:“十八魁虽系绰号,实代表十八村或十八团”(肖一山:《清代通史》第4册(台湾商务1963年出版)。)。这都把“十八魁”与“十八团”误为一体。此外,“十八村”、“十八魁”、“十八团”与梨园屯教案有何关联?与义和团运动又有什么关系?自1980年以来虽出现一些调查和研究成果(《义和团运动研究专辑》,《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0年第1期;山东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教研室编:《山东义和团调查资料选编》(齐鲁书社1980年出版)。),但仍有待于深入讨论。弄清上述问题,特别是弄清梨园屯教案的性质以及围绕这一教案所展开的十八村“拳”与“团”关系,将有助于对早期义和团运动性质的考察。

 

一、 梨园屯教案的性质与特点

 

  梨园屯属于冠县十八村之一。冠县十八村不与冠县境界,也不与山东北境相连,而与直隶威县东境相衔接。对冠县来说,它是块“飞地”,当地群众称之为“留边地”,而文献中称之为“十八村”。“十八村”只是个概称,实际村数不止十八个,如《冠县志》所载“十八村”就是二十四个(《冠县志》卷二“建置志”(道光十年修)。),但仍以“十八村”称之。梨园屯是“十八村”的民教矛盾焦点,所谓义和拳(团)运动起于冠县十八村实指梨园屯而言。

  梨园屯的民教矛盾起于拆庙建堂之争。早在咸丰年间,该村士绅曾公捐义学坡地,在义学后建有玉皇庙,置地三十八亩。咸丰季年毁于兵燹,三街首事无力兴修。同治八年(1869年)村中民、教都要求分配义学公产。那时全村近三百户,加入天主教者才二十多户。分产时,村民分得了三十多亩坡地,而教民仅分得了三亩多宅地,并旋即转让给外国传教士梁宗明。同治十二年(1873年)梁宗明以其个人名义在宅地上拆庙建立教堂,引起村民公愤。民、教双方先后上控到县,冠县知县韩光鼎以同治八年所立分亩地单为依据,审断可以在庙宅基地上建堂。到了光绪七年(1881年)正月初九日,该村举行玉皇神会,游人挤开教堂大门,与教民发生口角。这本来是细微小事,但方济各会山东主教顾立爵却以此为借口,怂恿法使出面干涉,逼迫总署行文山东巡抚处理庙堂问题。山东巡抚任道□鉴于该教堂建立已有年所,未便遽令拆还,但察诸当时办理此案,“本未定议断给该教士永远承管”,遂向法使指出所指责各节“似与原案未符”。不过最后审断时,仍议定先将原宅基归教民“暂行借用”,待教民另买地基设立教堂后再议归还原宅地,以完结此案(《山东巡抚任道□致总署咨文》(光绪七年十二月三日),《教务教案档》(下简称《教务档》)第四辑(一),第274278页。)。这次审断改变了同治八年的定议。光绪十三年(1887年)春,传教士费若瑟欲在该庄重建教堂,教民王三歪等复扩充地基,于是又引起村民公愤。梨园屯村长左建勋和三街会首刘长安、阎立业等集众数百人。持械阻止建堂,并将教堂拆掉重新建庙。为此民教双方又呈控到县,县令何式箴公开向士绅表示他对教士、教民管不了,遂令村民遵限拆还教堂。刘长安等不服,又上控到府,何式箴竟将刘长安等监生革除。旋经十八村绅耆调停,教民王三歪等“情愿将教堂所占庙基归于该村为庙”,而刘长安等与村众“亦情愿另购地基为王三歪等新建教堂”。至此,协议又为之一变。但这一改变是出于双方情愿,所以何式箴指出:“此案刘长安等肇衅理曲,本应仍照前断勒令拆还教堂,惟念该民教等同居里闰,若令嫌隙滋深,难保不别酿祸患。即经绅耆调停,两造悔悟请和,莫如就此完结,以期民教得以互释前嫌,永远相安”(《山东巡抚张曜致总署咨文》(光绪十六年四月初四日),《教务档》第四辑(一),第465页。)。经过此次议结,梨园屯民教相和将近两年,但到了光绪十五年(1889年)十月,法使又依据方济各会山东主教马天恩的无理要求,坚持按照同治年间所立分单,强要在原庙基上建堂。光绪十六年五月,他又强词夺理说光绪十三年经绅耆调处另择地基建堂之举,教堂并不知情,该县因何得伊一面之词,私行断结(《总署致山东巡抚张曜咨文》(光绪十六年五月十日),《教务档》第四辑(一),第470页。),并进一步提出要让传教士同地方官当面商定,交出庙基重建教堂。

  上述就是梨园屯教案从同治十二年出现到光绪十三年形成的过程。如何认识这一教案的性质?在某些论著中多归结为宗教信仰和社会礼俗的不同。如有的认为:“此案,就因修建教堂的计划侵犯了当地老百姓的宗教信仰伤害了他们的感情所造成的”((美)包德威:《山东的基督教、白莲教与义和团三者关系的一个解释》,《义和团运动史讨论文集》(齐鲁书社1982年出版))。有的认为:此案“开始中国旧的封建礼俗与洋教的矛盾比较突出,表现了排外性的一面;但是后来,洋教士和法国公使侵犯主权,干涉词讼,……正是在帝国主义支持下,教民才首先挑衅动武,使事端扩大,这个教案的性质也就发生变化。形式上虽然仍是民教在互争庙地,但实质上是在反抗洋人和洋教的压迫了。”(王守中:《梨园屯教案浅探》,《历史教学》1983年第11期。)这一论断,就是认为梨园屯教案,在光绪十三年以前,是由于村民坚守旧的礼俗,进行排外;只是到了光绪十三年以后,才转化为反抗外国宗教势力的侵略。这值得商榷。梨园屯教案从形式上看,的确表现为宗教信仰与社会礼俗的不同,但这不是矛盾的实质。应该指出,梨园屯教案一开始就是纠缠在占地建堂这个主题上,我们不能把它缩小为仅是社会习俗或宗教信仰的区别。传教士在中国各处置地建堂,本来是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法文本中所未有。由于充当翻译的法国传教士利用清政府的愚昧,在条约中文本第六款私自增加这项内容。这充分体现出天主教对华侵略的欺诈性与贪婪性。此约签订后,六、七十年代传教士在中国内地因置地建堂引起了许多纠纷,并因此爆发了群众的反教会斗争。不管中国人民在斗争中有多么强烈的排外性,但归根结蒂说来这种纠纷和斗争都表现了反对外来侵略的实质。何况梨园屯的民教矛盾冲突更不同于他处置地建堂的斗争,它一开始并没有什么排外性。同治八年梨园屯民教双方所立地亩分单,教民分得了三亩多庙宅基地,这本来是经村民同意的;但问题是教民却将宅地公产私让给外国传教士(《总署收法使李梅函》(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教务档》第五辑(一),第124页;《山东义和团调查资料选编》,第257页。),这就违反了传教条款章程的规定。同治十年(1871年)总署与各国大臣所商办的传教条款中就有专款规定:“所有教中买地建堂,或租赁公所,当与公正原业主在该管地方官呈报查明,于风水无有妨碍。即使地方官核准,尤必本地民人众口同声,无怨无恶,始可照同治四年定章注明契上”(李刚己:《教务纪略》卷三,章程。)。所谓同治四年定章是什么?原来在中法北京条约签订后,法使柏尔德密鉴于传教士在各处买地建堂经常引起纠纷,乃乘机于同治四年正月与总署商定一项补充规定:“嗣后法国传教士如入内地置买田地房屋,其契据内写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为本处天主教堂公产字样,不必专列传教士及奉教人之名”(〔法〕史式徽:《江南传教史》第2卷,中译本第136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对于这个规定,总署并没有完全赞成。总署把它通知各省督抚时,另有密令“必须调查地方民众对这买卖是赞成或是反对”,还有“卖业之人亦须于卖前报明地方官,应当准其卖出,由官方酌定”等语(〔法〕史式徽:《江南传教史》第2卷,第137页。)。所以在同治四年二月总署致江苏巡抚李鸿章咨文中只说嗣后传教士“如买地为建堂之用,其卖契内只可载明卖作本处天主教堂公产字样。若系洋人在内地置买私产,与条约不合,仍应禁止”(《总署致江苏巡抚李鸿章咨文》:“教士买地建契内应载明卖作本地教堂公产”(同治四年二月)。)。在1871年传教条款中,对这一条例亦载明应照同治四年定章在契上注明“系中国教民公共之产,不可伪托他人买产成交,更不得听信奸民蒙蔽私自买卖成交”(李刚己:《教务纪略》卷三,章程。)。尽管英、法、美各使对这一传教条款都未承认,但清政府也不曾放弃其有关规定。从总署来说,也只是到了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六月才作出嗣后“教堂买产毋庸先报地方官”的新规定(《总署致各省督抚咨文》:“教堂买产毋庸先报地方官”(光绪二十一年六月)。)。但在此之前,违背上述规定,都是侵犯中国产权主权的表现。梨园屯传教士私自拆庙建堂既触犯了总署的传教章程,也违背了同治四年二月的规定。教会势力在这里所表现的侵略性,乃显而易见。

  外国传教士在梨园屯占地建堂,又是同拆除庙宇联系在一起的。在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全国还堂交涉和买地建堂纠争中,曾出现了无数案件。各级传教士都曾经不择手段地攫取了会馆、书院、公所等,惟独遇到庙宇纠争,他们则往往达不到目的。因为拆毁或强占庙宇,不仅违反条款、章程,而且连法使也都认为是过分的无理要求。梨园屯教案的民教矛盾焦点即在于外国传教士对庙宅公产的抢占。光绪二十三年《山东时报》报导说:“东昌府正西有天主教堂设在冠县北小楼村,业已数年,忽于今年春,学天主的教友将庙地一处上带庙堂数间全捐入教会。当时神父亦不查明是公地否?即令人将庙堂拆毁,改作天主教堂。正拆之时,有学梅花拳之人并光棍党徒聚有五百之多前来阻止”(《山东时报》(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转引自《山东近代史资料》第8分册,第305)。所谓冠县北小楼村就是冠县梨园屯。这里谈的事虽是光绪二十三年情况,但其所指乃是从同治十二年以来所发生的问题。御史高燮曾指出:“山东冠县地方教士强毁民间玉皇阁为教堂,百姓不愿。当时知县劝导教士择地另建,教士听命,百姓欣然。后来地方官办理不善,取媚洋人,仍令以玉皇阁为教堂,遂致百姓聚众抗阻。大吏委兵弹压,暂得无事。是冠县百姓非不许其建立教堂,特不欲其强占公所,此而以违旨罪之,可乎!”(《御史高燮曾奏》(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档。)可见,无论中外官员或报刊舆论都以传教士攫取公产为无理行动。梨园屯村民反对教士、教民拆毁庙宇另建教堂,不仅谈不上有什么排外性的行为;相反的,它恰恰是捍卫地方公*权,是具有反侵略性质的正义斗争。

  梨园屯教案后来发展到那么严重的地步,完全是教士一手挑起的,绝非山东主教和法使所说的那样,是由于山东地方官吏对传教士采取不友好态度所致。山东巡抚自丁宝桢于光绪二年(1876年)九月升任四川总督后,相继接任的有李元华、文格、周恒祺、任道□。李、文都是署理,任期很短。据周恒祺说,自他接任鲁抚后,虽未与教士有所往还,“然每遇民教涉讼,接有该教士致函,无不随时作答,一面饬地方官照约持平酌办,以期消患未形从未稍有龃龉”(《山东巡抚周恒祺致总署函》(光绪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教务档》第四辑(一),第263页。)。任道□说他于光绪七年五月十五日履任后因鉴于山东民教词讼之繁甲于他省,随即督同臬司议定清讼章程,并于院司衙门设立清讼局委员专司稽查。他将积年各案,都迅予清查完结,并没有发生什么矛盾(《山东巡抚任道□致总署函》(光绪七年十一月初八日),《教务档》第四辑(一),第269页。)。张曜于光绪十二年继任鲁抚,他虽对教民欺压平民情形流露出某些不满情绪,但对各地所发生的教案也无不以袒教抑民而议结。可见历任山东大吏并没有什么袒民抑教的行为。从《教务教案档》看,山东主教指责山东大吏的唯一理由就是指出丁抚在任时同他有往来酬酢,而继任者均未与之往还(《山东巡抚周恒祺致总署函》(光绪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教务档》第四辑(一),第263页。)。相反,1871年总署商办传教条款中就已指出:“山东传教士有擅称巡抚之事”,“是侵官吏之权,事已难恕,甚至侵国家之权,情实难容。似此无礼之极,安得不犯众人之怒!”(李刚己:《教务纪略》卷三,章程。)

  

二、“十八魁”发动的梅花拳(义和拳)斗争的兴起

 

  梨园屯群众反教会斗争原由士绅领导,光绪十三年拆毁教堂就是由村长和三街会首组织进行的。冠县县令何式箴袒教抑民,限令村民拆还教堂。村民不服,公推王世昌(文生)、阎得胜(武生)、左建勋(贡生)、刘长安(文生)等六人到府呈控。东昌知府洪用舟公开表示惧怕教会势力,将王世昌等六人*起来。村民称之为“六大冤”。由于士绅领导斗争失败,村中侠义之士“谓官已不论法,我们就不守法,以武力护庙”,遂有阎书勤等十八人领头,号为“十八魁”(《山东义和团调查资料选编》,第333页。)。“十八魁”的出现当在这时。冠县县志记载说王世昌(文生)、阎得胜(武生)等纠合绅民联名呈控失败,村民益愤,“时有阎书勤、高小麻等十八人,号十八魁,积不能平,号召民众联络党徒拟诉之武力拆毁教堂”(《冠县志》卷一○(民国二十三年刻本)。)。在这次斗争失败后,士绅组织对抗斗争已经基本停止,以贫苦农民群众为代表的十八魁便代之而起掌握斗争领导权。他们冲破了封建官府的压抑,制止了士绅、富户的动摇性,将反教会斗争不懈地坚持下去。

  “十八魁”,所领导的反教会斗争所以能坚持下去,在于它有梅花拳众的支持。离梨园屯十多里的直隶威县东境沙柳寨一带,乃是梅花拳盛行的拳乡。十八魁便以该地区的梅花拳为奥援,同教会侵略势力进行了顽强的对抗。梅花拳投入十八村的反教会斗争始于何时?对此,不少论述都认为它始于光绪十八年(1892年)。我亦赞同此说,但还应该指出这次斗争的爆发,实与前一年的长江流域教案的影响有密切关联。在那次反教会风潮中,清政府屈服于外国侵略势力,于是年五月初七日(613日)颁布了严禁焚毁教堂、保护教士上谕,要各省督抚坚决镇压会党所发动的反教会斗争。这一上谕的颁布,大大助长了教会势力的侵略气焰。美国周锡瑞认为“这谕旨的发布,在义和拳活动的重要发源地之一便直接导致了冲突之火的再燃”((美)周锡瑞:《教士教民与义和团运动,宗教伪装下的帝国主义》,《史潮》(日文)新11号,1982年,转引自《义和团研究会会刊》1983年第2期。)。法国公使李梅即于是年九月、十二月两次照会总署,提出梨园屯教案尚未议结,要总署行文山东巡抚遵照五月初七谕旨派员与传教士商议,妥速完结(《总署收法国公使李梅照会》(光绪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教务档》第五辑(一),第522页。)。于是梨园屯教民在教士、主教煽动下又向村民寻衅,“复扬言必须将控争之人按名拿究,方肯干休,以致众情不服”(《山东巡抚福润致总署函》(光绪十八年五月初六日),《教务档》第五辑(一),第528页。)。为了有力地对抗教会侵略势力,光绪十八年四月十八魁遂从临清州请来道士魏合意来庙住持,又从沙柳寨一带请来梅花拳众投入斗争。档案记载在这次冲突中,教民因虑村民拦阻建堂,“遂以梅花队阻止、谋叛为词,向冠县投递信函”(《总署收山东巡抚张汝梅咨文》(光绪二十四年十月初四日),《教务挡》第六辑(一),第279页。)。村民不服,前往教堂与之理辩,教民施放洋枪,引起械斗。山东巡抚福润屈服于法使与山东主教的压力,密饬济东泰武临道道台张上达前往相机妥办,“拿首解从”(《山东巡抚福润致总署函》(光绪十八年五月初六日),《教务档》第五辑(一),第528页。)。张驰抵冠县后,一方面让冠县县令何式箴先将魏合意拿获,另一方面又督同东昌知府李清和、临清知州陶锡祺、冠县知县何式箴等传集附近绅耆,晓以利害,劝令解散。三街会首被迫将庙基交出,还建教堂。四大官员的重新审判,博得了侵略者的欢心。主教马天恩曾作函表示“感激不尽”,法使李梅也致函总署声称“本大臣因此甚为欣悦”(《法国公使李梅致总署照会》(光绪十八年五月十七日),《教务档》第五辑(一),第三530页。)。在这次教案中,主教、教士气焰之嚣张,地方官吏对外之顺从,都与外国宗教侵略势力在长江流域反教风潮后有进一步扩张这个总形势相关,梨园屯教案只不过是这个形势的一个侧影罢了!

  但梅花拳的反教会斗争并没有停止,它在甲午战后又重新展开,并发展为义和拳运动。梅花拳斗争何时发展为义和拳运动?这在文献中没有记述,然而又是义和团运动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对此,有的认为它开始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山东义和团调查资料选编》,第252328页。原文记为光绪二十二年,排印有误,据《郭栋臣回忆录》原稿所载是光绪二十三年。查诸《教务档》第六辑(一),亦记为(光绪二十三年。),有的认为是在光绪二十四年二、三月间梅花拳集聚经官府劝谕解散之后(戴玄之:《义和团研究》第1章第2节;(日)佐佐木正哉:《义和团的起源》(下),《近代中国》1976年第2期。),有的认为始于光绪二十四年九月(戚其章:《赵三多与义和团运动》,1983126日《光明日报》。)。究竟哪一说为是,有必要考察一下光绪二十三、四年的梅花拳斗争情况。如前所述,梅花拳在光绪十八年的梨园屯反教会斗争中已显示出它是一支反抗侵略的活跃力量,但在这时尚没有迹象表明梅花拳首赵三多(又叫赵老祝,官方记载是赵洛珠)已加入了反侵略斗争的行列。领导群众斗争的仍然是十八魁。甲午战后,民族危机加深,教会势力进一步扩张,阎书勤等十八魁才往沙柳寨拜赵三多为师,请他出来支援。教民获讯后,随即报告官府说“十八魁”都在了梅花拳,复扬言官府要派兵来逮赵老祝。传教士亦向地方官施加压力,要求迅速镇压拳众。至此赵三多在“十八魁”鼓动下才投入斗争。他率领梅花拳徒于光绪二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324日)在梨园屯“亮拳”三天,四乡周围十二里内到会者三千多人(《山东义和团调查资料选编》,第328页。)。三月二十六日(427日)又聚众攻打梨园屯。这是梅花拳正式开展的一次武装斗争。据马天恩来函称:“有二千多名执持刀械匪党,将该处教堂居住奉教人十九名前往攻打,而该作乱之人当杀毙教民二名,……除二家未抢外,约有二百奉教之人理应逃走”(《总署收法国公使吕班照会》《光绪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教务档》第六辑(一),第192页。)。对于这次斗争,山东巡抚屈于压力,传饬东昌知府洪用舟驰往查办。洪用舟亲自督率勇役拆毁庙宇,复将原基交还教堂;又探明阎书勤行踪,前往捕拿;并将冠县知县何式箴撤任,遴委曹倜接替(《总署收法国公使吕班照会》(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教务档》第六辑(一),第197页。)。于是,教会势力又占上风。但这时梅花拳的武装斗争已经掀起,教会侵略势力已不能为所欲为了。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梅花拳的斗争有两次。第一次在是年二月,山东巡抚张汝梅给总署咨文中说:“本年正、二月间,谣言来有洋兵,梅拳遂又□集”(《山东巡抚张汝梅致总署咨文》(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教务档》第六辑(一),第236页。)。次年地方防营禀报也谈到此事:“上年(指二十四年)二月一夜即呼聚万人,设蜂拥而来,顷刻可至”(《山东巡抚周恒祺致总署函》(光绪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教务档》第四辑(一),第263页。)。梅花拳力量的迅速发展,使外国侵略者感到震惊。法使再度向总署提出议结梨园屯教案,必须以逮捕“十八魁”作为最重要的条件。马天恩还表示若能捉拿到“十八魁”归案,教堂偿款可减半。这时山东巡抚已换张汝梅,他令洪用舟,曹倜前往拿办。洪用舟为了能逮捕到“十八魁”,“购觅眼线四出□缉”,“始则暗设间谍解散拳民,继则济以恩威拆还庙地,终则婉言议款冀息衅端,而于缉犯一事,则自始以迄今日未敢须臾稍懈”(《山东巡抚张汝梅致总署咨文》(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教务档》第六辑(一),第237页。),还设计诱骗阎书勤使阎在暗中遭到枪伤;另一方面则召集四乡绅耆“传到拳首赵三多剀切开导,晓以利害,即将梅拳解散”(《山东巡抚张汝梅致总署咨文》(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教务档》第六辑(一),第237页。)。这时梅花拳斗争已扩及直隶、山东、河南相毗连的大片地区,非府县所能控制。直隶大名府还出现有匿名揭贴,声言“约于四月十五日与教堂为难”,地方官吏纷纷呈报直隶、山东交界各州县已出现“义民会”组织。第二次是在是年夏秋间,具体时间说法不一。据《郭栋臣回忆录》记载: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十八日(102日)赵三多的师傅辈姚文起(洛奇)和赵的徒弟项老胜等聚众三千多人,在十八村之一的蒋家庄马场祭旗起义,旗书“助清灭洋”(《山东义和团调查资料选编》,第329页。)。但据档案记载是在九月,姚文起等因闻山东地方文武衙门出示批票逮捕拳民,“疑系临清小芦等处教堂指使所致,随即起意传帖聚众,拟合教堂拼闹”(《北洋大臣裕禄致总署咨文》(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教务档》第六辑(一),第301页。)。但冠县电禀说是由于“住(临清)小芦防勇至威县沙柳寨拿牛肉起衅”(《筹笔偶存》附录“山东抚院收电簿残本”,第711页。)。这些不同禀报恰好说明了起事原因不仅限于教会的侵略,它亦针对封建统治镇压而发。外国传教士记载更为具体,说这支拳民队伍是在九月十一日(1025日)早晨聚众起事。从调查资料中看,这次起事主要人物是阎书勤和姚文起,赵三多是被迫参加的。档案中也记载说,姚文起因鉴赵三多不愿出来,“随叫人于九月十二日将他架到直隶、山东交界处所逼胁出头”(《北洋大臣裕禄致总署咨文》(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教务档》第六辑(一),第301页。)。另一处载:“十一夜,十八魁逼胁赵洛珠全家而去”(《大名道万培因电裕禄禀》(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酉刻到),《直东剿匪电存》转见《义和团运动史料丛编》第2辑,第31页。)。证诸曹倜《古春草堂笔记》,这些记载当可信。上述三次斗争是以什么组织名目出现?是“梅花拳”还是“义和拳”?有必要弄清。对于光绪二十三年攻打梨园屯的武装斗争,调查资料虽记为是赵三多的义和拳活动,但档案和其他文献均未有义和拳的记载,因此它只能视为梅花拳的斗争活动。至于光绪二十四年这两次,对后一次因有直隶威县赵家庄耶稣会传教士伊索勒的日记记载((美)施达格:《中国与西方》(英文本),第132页,1927年纽约出版。),其为“义和拳”起事已无疑义。对于前一次,论者不多。但据档案记载应该说这一次已用“义和拳”之名了。这可从是年四月威县署令李丕裕禀文中看到:“遵查本年二月间,闻山东冠县梨园屯有义和拳民,前因与教民互争庙基,今奉山东抚宪饬县查办,勒令拆庙,拳民始欲聚众窥伺,以致谣言四起,各处传讹不一”(《总署收北洋大臣致王文韶咨文》(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教务档》第六辑(一),第91页。)。由梅花拳改变为义和拳,最主要还是由于德军侵占胶州湾所引起,拳众之聚合乃因闻“谣言来有洋兵”,便联梅花拳与红拳、村民为一体,以示反抗侵略的决心。所以此时出现的义和拳,其“义和”二字当具有合作、联合、团结、十八魁义和之意(《山东义和团调查资料选编》,第266页。)。此后,义和拳的反抗侵略运动便在直隶山东交界一带蔓延开了。

  清政府对义和拳起事感到震惊的是在九月十一日(1025日)这一次。它一方面令直隶总督饬大名道咨请大名镇率马队前往弹压;另一方面令直隶、山东两省督抚督饬冠、邱、威三县令会同大顺广道派去的官员前往十八村中心——干集,召集冠、邱、威三县团总、绅董劝谕赵三多解散队伍。赵三多被说服,“随向姚洛奇合拳众们当场叩头亦请解散”(《北洋大臣裕禄致总署咨文》(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教务档》第六辑(一),第302页。)。但姚洛起不从,途经小里固、红桃园(均属十八村)等村庄时,由于教民挑衅,遂又焚毁红桃园、第三口(属威县)等教堂。赵三多原已在十八日解散了队伍,这时闻讯又随同姚洛奇前往斗争,后因遭到官军追击,往东南转移。九月二十一日(114日)姚洛奇在候未村(威县)被捕。赵三多遂率余众转移到临清县城西留善固村,然后在此解散队伍,自己往滹沱河以北、运粮河两岸重新集聚拳民斗争力量(《山东义和团调查资料选编》,第335页。)。早期的义和拳运动,至此告一段落。

  

三、义和拳(梅花拳)与乡团或“十八团”关系

 

  梨园屯教案和冠县十八村、十八魁所领导的反教会斗争,都涉及到“十八团”。义和拳(梅花拳)与乡团或十八团是什么样的关系?这对探索早期义和团运动史,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但在过去的论著中未予充分讨论。

  义和拳(梅花拳)是否来自乡团?我的看法根本不是。此说主要论据就是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二日(630日)山东巡抚张汝梅的奏折。该折指出:“据称直隶、山东交界各州县人民多习拳勇,创立乡团,名曰义和,继改称梅花拳,近年复沿用义和名目”。为探明义和拳与乡团的关系,有必要先回顾一下冠、威两县的乡团设立情况。山东乡团的设立始于1853年(咸丰三年)二月间,是时山东巡抚李□令通省举办团练。冠县团练就是在这一年冬间创办的,其斗争锋芒系针对太平军北伐军。北伐军失败后,团练被解散。同治二年又创办,其锋芒又是针对着鲁西北白莲教起义军。冠县北十八村有团防是在“咸丰季年”,也就是说在1860年前后,由十八村干集的武生朱天庆号召设立。地方志记载他“首倡办团御贼……其子庠生朱世勋仰承父志,破尽家资,力办团防,卒能杀贼,河北十八村赖以安堵”(《冠县志》卷八人物志(民国二十三年刻本)。)。威县办团是在同治四年(1865年),由广宗县人前河南巡抚郑元善串连大顺广道各州县,“计三府乡团不下十余万”。同治九年农民起义斗争被镇压后,团练亦奉令解散(《威县志》卷八政事志下(民国十四年编修)。)。冠、威两县在咸、同年间所设立的乡团,都是官团。冠县北十八村因系“飞地”,所设立的乡团则由十八村绅民自办,但为官府所支持。冠县十八村乡团的组成情况如何?是否每村均设团?史志中未有记载。但调查中却提供了较重要的史实:咸丰季年十八村所设立乡团,其“团民是从各村抽调,人数多少是根据土地多少而定”,“十八村共有一个团,以保卫地方治安”。在乡团中设有团总、副团总各一,“由有身家的大户充任,或是推举,但必须经县里批准”。十八村团总由梁庄潘老栋担任,潘原名廷桢,字栋降,老栋乃其号。他有二、三顷地,又是个武生,家谱中记载他是以“武生郎”身份被“推举”为团总。副团总是鸭窝村杨宏业,有五、六顷地,为该村的最大户,以贡生被推举为副团总。这十八村的乡团名称是什么,十八村老人一致指出没有特别名称,都叫“十八团”(威县干渠公社干集、梁庄、西小庄,常庄公社鸭窝村、常庄调查,均见《义和团调查记录稿》,(山东大学历史系藏)。)。这“十八团”是否在咸同年间农民斗争失败后被解散呢?有说是,然而言者不多。原与冠县十八村□连的威县团练,曾于同治九年被解散而到光绪二十二年又重新整顿出现(《威县志》卷八政事志下(民国十年编修)。)。看来山东冠县团练的复现,当不晚于光绪二十四年初。因为是年闺三月二十八日(518日)山东巡抚张汝梅在奏折中提到“臣前派委员分赴各属,会同地方官清查保甲,举办乡团,原欲清弥盗源,亦借以调和民教”(《山东巡抚张汝梅奏折》(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14页。)。据《潘氏家谱》记载,这时团总是潘老栋之子潘老彦(原名光美,字彦士,老彦乃其号),由卫千总、五品而被保举为团总,直到光绪二十六年八月他仍任十八村团总(威县干集公社梁庄调查,见《义和团调查记录稿》。)。除了十八村有团总外,各村均有团长,但都是由村长兼任,如梨园屯团长左建勋就是该村的村长。所以如此,乃是“十八团”的团民均由各村摊派,各村设团长,以便召集团民。

  义和拳(梅花拳)与乡团或十八团之间的关系是:拳是拳,团是团,界限很分明。梅花拳从明末清初传到赵三多时已第十六、七代了,怎能说来自比它晚二百多年的乡团呢?当时十八村中所习的是红拳,怎能把未在冠县北十八村传播的梅花拳说成是十八村的乡团呢?我们还要指出下列事实:当时散布在直隶威县、曲周、永年一带的梅花拳,其统属关系和组织性质十分复杂,极不统一。如沙柳寨一带赵三多系统的梅花拳是由广平府永年县传来,属于大门;而离沙柳寨西南才六、七里的宋庄,则属于二门;离沙柳寨西南二十三多里黑刘村的梅花拳,却又另由“马头”县传来(这是根据威县沙河辛庄调查,见《义和团调查记录稿》,其所指是哪一个县,尚未弄清。)。沙柳寨村虽大多数传习梅花拳,但也有习红拳,两者互不相关。还有距沙柳寨西五、六里的沙河辛庄,则以传习六师拳(这里所提“六师拳”,只是谐音。它是叫“六时拳”还是“六师拳”,群众也说不清。但据明恩□在《动乱中的中国》一书记载,当时山东恩县和直隶山东边境一带有“六时教”。“六时教”属于秘密宗教。这“六师拳”也可能是指“六时拳”。)为主。六师拳为九宫之一,其宗旨在反清,属于离卦,是白莲教的系统(这一带的六师拳是以邱庄为中心)。在沙河辛庄还有习梅花拳者,但人数很少,也叫义和拳,它与六师拳虽无矛盾,亦不合作(威县白棵树公社黑刘村、沙河辛庄调查,见《义和团调查记录稿》。)。赵三多梅花拳队伍得到发展时有自称朱明或刘伯温之后的朱九斌、刘化龙,“宣传‘灭满兴汉’、‘反清复明’,传习梅花拳”(《山东义和团调查资料选编》,第334页。)。正由于梅花拳的统属关系比较复杂,所以赵三多在起事时,为不牵连其他梅花拳民,便改称为义和拳。张汝梅在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致总署咨文中有这样说法:“盖梅花拳本名义和拳,直东交界各州县地处边疆,民强好武,平居多习为拳技,各保身家,上年梨园屯民教构衅,牵涉梅拳,遂令解散”,“自是以后,各路拳民间或聚会亮拳,遂讳言梅拳,仍旧立义和名目”。但梅花拳与义和拳的关系比较复杂,不象张说的这么简单。从档案记载看,在康、乾时期,两者分别为不同的拳会组织。在乾、嘉以后,它们的传布与发展如何?至今尚未弄清。仅就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出现的“义和拳”而言,也不能认为它就是与梅花拳合一的组织。这是因为光绪二十四年二月梨园屯斗争中所出现“义和拳民”不全系赵三多所统属的梅花拳,也包括梨园屯等十八村习红拳的拳民,如十八魁所习的就是红拳。那么是否有乡团称为义和团呢?有。如光绪二十二年重新整顿的威县团练,城北乡团就叫义和团,那里也是民教矛盾或拳教矛盾较为尖锐的地区(《郭栋臣回忆录》,《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0年第1辑。)。但威县城北的义和团练与冠县十八团没有必然联系,乡团不能跨越境界,一属威县,一属冠县,不可能相互渗透其间。

  当时直隶,山东交界各州县人民多习拳技,定期“亮拳”。团民亮拳时上衣上总是绣着“勇”字,所以叫拳勇。十八团拳勇习红拳,威县城东拳勇习梅花拳。无论是习红拳还是习梅花拳,在民教矛盾中拳民往往是与乡团合作。如光绪十八年临清州道士魏合意来梨园屯玉皇庙住持,就将“昔年办团枪械移存庙内,意图守御”(《山东巡抚福润致总署函》(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六日),《教务档》第五辑(一),第528页。)。光绪二十四年二月洪用舟前往梨园屯弹压时,也说该处犬牙交错,“地方拳民、团众势颇团结”(《总署收山东巡抚张汝梅函》(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教务档》第六辑(一),第221页。),这都反映乡团与拳众相联结。

  那么“义和团”之名又是如何出现?这主要是由于张汝梅的宣传。张汝梅在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奏折中说:直隶、山东交界各州县“人民多习拳勇,创立乡团,名曰义和”。这一提法是别有用心的。他对十八村拳民斗争感到难以消弭,便企图把它解散纳入乡团中去,于是他就根据两司意见提出了“化私会为公举,改拳勇为民团”的主张。为此,他对拳众与乡团的关系,便用了上述那样既可作义和拳、亦可作义和乡团双关的解释,目的显然是要消弭义和拳的反抗斗争力量。这一点,在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山东巡抚衙门所拟的两封奏稿中亦可得到旁证,我已在另文中述及(参看拙作:《清代档案与义和团史研究》,《义和团研究会会刊》1986年第1期。),这里不赘述。

  有的论述以劳乃宣《拳案杂存》中记述了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东昌府十八团”给直隶东南教区天主教耶稣会传教士任德芬函送匿名揭帖为证,认为这里所出现的“团”就是义和团(冯士钵:《义和拳·义和团·“扶清灭洋”》,《历史教学》1980年第7期。)。其实,在这一纸匿名揭帖内只记“有东昌府十八团来信传知搜杀教民之语”(劳乃宣禀《遵饬出示禁习义和拳、严密防范并送示稿由》(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拳案杂存》,《义和团》第4册,第460页。),并不证明这“十八团”就是义和团。据劳所记在送来匿名揭帖的第二年(即光绪二十五年)二月任德芬来谒时,也只“面称传闻县境近有习义和拳者,嘱为设法防范”(《义和团》第4册,第461页。)。这两次,都没提到“义和团”。这不是任德芬的疏忽,而是十八村的乡团本来就只叫“十八团”。所谓“名曰义和”乃是指乡团中学习义和拳而言。

  把拳民明确说成是义和团的,只有曹倜。曹在《古春草堂笔记》中一会说梨园屯“拳民本名义和团”,一会又说“义和团起于三十年前”。我们知道,在当时封建统治下,拳是拳,团是团,两者泾渭分明,拳民又怎能本名“义和团”呢?创立于三十年前者,只能是乡团,绝不是拳众组织。曹倜还说义和团立于三十年前,“正天主、耶稣两教入中国时也,宗旨在反对传教,有患难相扶之规约”。这个说法也不对。无论从张汝梅或毓贤的奏折或是他们所依据的洪用舟、李恩祥等禀文、详文中,都是说该乡团“实则立于咸、同年间未有教堂之前,原为保卫身家、防御盗贼起见,并非故与洋教为难”。《古春草堂笔记》是曹倜在1927年追忆写成,其中既有年久思虑混乱之处,也有某些编织史实之嫌,不可全作为信史来看待。

  从上述梨园屯教案的发生到义和拳斗争的兴起以及围绕着梨园屯教案所展开的一系列斗争来考察,都已清楚地说明了在冠县北十八村和威县境东沙柳寨一带都不存在有什么称为“义和团”的乡团组织,存在的是十八团、梅花拳、义和拳等组织。义和团从义和拳斗争力量的自身壮大、发展而成,乃出现在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十四日的平原森罗殿战役。我前已撰文论证,这里不再赘述(拙作:《义和团运动初期斗争阶段的几个问题》,《中国近代史论文集》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出版)。)。但我也认为仅就义和团名称的最早出现而言,还是见于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张汝梅奏折,又加以当时聚集在梨园屯一带与教会相对抗的拳民都已称为“义和拳民”,于是外界不明真相,便把义和拳所在的乡团讹为义和团;从此之后“义和团”之称便逐渐扩及其它各地。直隶吴桥县令劳乃宣*嗅觉最灵,他对义和拳斗争十分惊惧,当他获悉张汝梅有这样的提法后,也引用了李恩祥的禀文说:“访闻运河以北,人多习拳,新立义民会,旧名义和团,改名梅花拳,实为保全身家起见”(劳乃宣禀《遵饬出示禁习义和拳、严密防范并送示稿由》(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拳案杂存》,《义和团》第4册,第460页。)但后来当他觉察到冠县十八村的乡团或拳会都不叫义和团时,在光绪二十五年九月所作《义和拳源流考》中就把义和团改为义和拳了。这不是劳乃宣的故意捏造(《源流考》有编织史实之嫌,但不在此处),而是拳民本为义和拳或梅花拳乃原已存在的历史真实。劳乃宣是最积极制造舆论、要求镇压义和拳的一名官员。他一会儿叫义和团,一会儿又说义和拳,对这一自相矛盾的提法不加任何解释;且经平原森罗殿战役后随着斗争的发展,人们又把各种拳会和民间团体的反侵略斗争称之为义和团,于是义和团运动也就成为不可移易的概称了。

  义和拳斗争的发展,使乡团与义和拳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两者从原来的团结转到互不相涉。最后发展为对抗,其中主要原因是封建官府向乡团施加压力所致。光绪二十四年九月十一日义和拳起事后,直隶大名道道台万培因一面派员谕饬冠、邱、威三县团总、绅董齐聚十八村(干集),要他们劝告拳民解散队伍,另一方面,又“饬威县集团互卫,晓解拳民”,并“约邱、冠两县设法防抚,集团联教互卫”(《大名道万培因电裕禄禀》(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酉刻到),《直东剿匪电存》,《义和团运动史料丛编》第2辑,第31页。)。他将姚文起的队伍解散,并“将安分拳民编入民团,悉善联络”(《大名道电裕禄禀》(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巳刻到),《义和团运动史料丛编》第2辑,第35页。)。自此十八村乡团与义和拳开始分裂,并走向对立。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阎书勤发动义和拳攻打梨园屯时,冠县知县便谕饬“各处团长、庄长人等切实甘结”,防止义和拳进驻村庄(《冠县禀》(光绪二十六年五月初二日),《山东义和团案卷》上册,第446页。)。这时,梨园屯的村长又是乡团团长的左建勋便上禀要求东字正军前营两哨不要撤出梨园屯,在禀文中表示“深恐地方空虚,匪徒乘隙窥伺,患生不测”(《冠县禀》(光绪二十六年五月初二日),《山东义和团案卷》上册,第447页。)。对此,阎书勤对左建勋等发出警告,“且不准十八村及威县、曲周附近练团”。这时十八村绅耆潘光美等也上禀呈控阎书勤、宋赤子等“扰害闾阎,势甚凶横”;东昌知府禀文中也说“十八村绅民恨之切齿而畏其凶暴。莫可如何”(《东昌府禀》(光绪二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山东义和团案卷》上册,第380381页。)。左建勋原是光绪十三年梨园屯教案的“六大冤”之一,领导村民向教会势力进行斗争,现在却要求官军不要撤防以继续镇压义和拳。潘光美是“十八团”的团总,在光绪十三年教案中曾调解民教双方而站在义和拳这一边。十八村的绅耆与拳众原都联在一起而与教会势力相抗,直至二十四年三月仍出现有“地方拳民、团众势颇团结”的联合斗争局势,可是时隔两年,情况已经大变,潘光美、左建勋等团首都已视阎书勤为“匪徒”,并要求官兵对他们加以残酷的镇压。可见,作为义和团运动源泉地之一的十八村,这时团、拳之间已发展到何等严重对立的地步!这又恰好为义和拳绝非来自乡团、义和团并非十八团,提供了又一有力的旁证。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198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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