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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的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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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晚清地方督抚的群体研究,以往学术界已经有了一些重要成果。[1] 这些论著,多就嘉、道、咸、同、光、宣整个晚清时期作较长时段的综论,对于认识督抚制度在晚清的演变及其相关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学术基础。本文拟在此基础上,试图对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的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进行专题研究,[2] 以期为观察督抚制度在清末的最后演变态势以及地方督抚与新政的关系提供一些新的认识。
一、 清末新政时期督抚制度的异动情形
督抚制度起源于明,形成于清。明代总督与巡抚建置,起先只是由朝廷临时差遣,因事设裁,辖区不定,明中叶以后方逐渐向地方化和制度化转变,但终明之世未能完成。清沿明制,督抚制度在康熙初年略具雏形,总督与巡抚由朝廷临时差遣官成为正式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督抚辖区与省的界线大致相合而由“准政区”成为正式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其后再经调整变化,至乾隆中叶最终完成其制度化的过程而基本定型,成为一种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3] 嘉、道以后,全国十八行省计八大总督、十五巡抚的格局渐趋稳定。[4] 虽然咸、同时期督抚的职权大有变化,[5] 但其辖区格局并无改变。光绪十年(1884)、十一年(1885),新疆、台湾相继建立行省,分别设置甘肃新疆巡抚和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是督抚制度在晚清的重要变化。光绪后期至宣统时期,在新政逐渐开展的过程中,政区变革也被不时地提上议事日程,使督抚制度进一步发生了一些较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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