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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烟新政与清王朝的覆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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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年份

    洋药厘金

    洋药税厘

    合计

    1865

    /

    1683990

    1683990

    1887

    467111

    4645000

    5112111

    1866

    /

    1935480

    1935480

    1888

    495725

    6622000

    7117725

    1867

    /

    1828440

    1828440

    1889

    954053

    6083280

    7037333

    1868

    /

    1617450

    1617450

    1890

    758278

    6130880

    6889158

    1869

    559970

    1602390

    2162360

    1891

    823566

    6178160

    7001726

    1870

    543438

    1764510

    2307948

    1892

    671968

    5674320

    6346288

    1871

    484052

    1790100

    2275152

    1893

    771382

    5432960

    6204342

    1872

    479363

    1835790

    2315153

    1894

    638663

    5044080

    5682743

    1873

    493253

    1973910

    2467163

    1895

    739044

    4122000

    4861040

    1874

    435461

    2095320

    2530781

    1896

    750987

    3854400

    4605387

    1875

    485906

    1888470

    2374376

    1897

    478231

    3937360

    4415591

    1876

    326351

    2095530

    2421881

    1898

    265222

    3982800

    4248022

    1877

    424341

    2105370

    2529711

    1899

    213949

    4728000

    4941949

    1878

    452484

    2172720

    2625204

    1900

    51932

    3936080

    3988012

    1879

    574786

    2491530

    3066316

    1901

    52010

    3957280

    4009290

    1880

    528314

    2149620

    2677934

    1902

    32150

    4064080

    4096230

    1881

    606020

    2372220

    2978240

    1903

    2393

    4678240

    4680633

    1882

    593346

    1971270

    2564616

    1904

    2752

    4381280

    4384032

    1883

    455763

    2022150

    2477913

    1905

    3968

    4151200

    4155168

    1884

    453548

    2015430

    2468978

    1906

    2287

    4338000

    4340287

    1885

    572733

    1999350

    2572083

    1907

    /

    4358000

    4358000

    1886

    781694

    2033640

    2815334

     

     

     

     

    清政府于1869—1906年所得土药厘金如表二:

      表二[3]     1869——1906年鸦片厘金统计(单位:海关两)

    年次

    厘金

    年次

    厘金

    年次

    厘金

    年次

    厘金

    1869

    62981

    1879

    27400

    1889

    632997

    1899

    566543

    1870

    61330

    1880

    25872

    1890

    688369

    1900

    498397

    1871

    54271

    1881

    37425

    1891

    589959

    1901

    461284

    1872

    52702

    1882

    48370

    1892

    483177

    1902

    493314

    1873

    55836

    1883

    141968

    1893

    529831

    1903

    560384

    1874

    50953

    1884

    106487

    1894

    576486

    1904

    551259

    1875

    48925

    1885

    102229

    1895

    713468

    1905

    622997

    1876

    48958

    1886

    140402

    1896

    549512

    1906

    176269

    1877

    41451

    1887

    371824

    1897

    535997

    1878

    30529

    1888

    625609

    1898

    566928

        此外,清政府每年还从土产鸦片中获得大宗税款,这包括烟亩捐、落地税、关税、统捐等。“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平均每年收入五六百万两,最高时达到900余万两。”[4]根据以上所列表格、数据粗略统计,到1906年为止,清政府每年从洋土药所得收入高达1000万两左右。

    清政府岁入岁出没有正式的官方统计可查,“但根据各种资料判断,至晚到庚子前后,岁入应已达到8800万两左右”[5]。庚子前的清政府岁入、岁出统计如表三:

     

       表三[6]   庚子前的清政府岁入、岁出统计 (单位:万两)

    岁     入

    岁    出

    项  目

    银  数

    项  目

    银  数

    地丁钱粮

    2 400

    各省行政费

     2 000

    同上(1)

      250

    陆军

     3 000

    漕折

      130

    海军

       500

    同上(2)

      180

    京城行政费

     1 000

    各省杂税

      160

    旗饷

       138

    各省杂项收入

      100

    宫廷经费

       110

    盐课盐厘

    1 350

    海关经费

       360

    厘金

    1 600

    出使经费

       100

    常关税

      270

    河道工程

        94

    海关税:一般货物

    1 700

    铁路

        80

    洋药

      500

    债款开支

     2 400

    土药

      180

    准备金

       330

         总计

    8 820

         总  计

    10 112

    资料来源:1901年3月25日赫德致北京公使团赔款委员会意见书,载《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九编《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64—65。按据赫德在此意见书中所说,他的数字系“根据户部从残存案卷所编制的最近财政收支清表”。据此,这些数字反映的应是庚子或稍前一二年的情况。

    注:(1)根据本栏银数,此项应为耗羡。

       (2)根据本栏银数,此项应为漕项。

    从上表可以看出,洋土药税在庚子前占清政府总收入的近8%。庚子后,虽没有官方统计,但随着土药税的加增,鸦片税收所占清政府财政收入,不会少于8%。例如,1905年征收的土药税厘为685万余两,洋药税厘为571万余两,共征银1256万两,[7]约占当年岁入10292.4万两[8]的11.3%。

        根据汤象龙编著《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1861—1910)》一书中所列第112表《全国海关历年各项国用统计表》,作为海关税收的一部分,洋药税收主要用途有:解部、解拨饷项、偿付赔款、解还外债、解还内债(华商借款)、皇室经费、中央政费以及其他国用。[9]此外,洋药税还有一部分被划归省用。土药税厘也主要被用于赔款、军饷和举办新政所需各款,其中,尤以练兵经费为主。在1904年12月14日的上谕中,就对计划中的土膏统捐作了安排,“除按各省定额,仍旧拨给应用外,其余溢收之数,均著另储候解,专作练兵经费的款,不得挪移”[10] 。此外,各省所需款项也主要仰赖于土药税厘。例如,云南即“常年内外开支各款,均恃土药厘税为大宗”[11]。由此可见,每年上千万两的洋土药税厘收入成了清政府赖以维持的重要经济命脉之一,清政府变成了事实上最大的吸毒者。

    二、      禁烟与清政府财政的矛盾

    尽管洋土药税厘在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在国内外禁烟舆论的推动下,同时也为了显示自己“锐意图强”的决心,清政府最终于1906年9月20日,(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初三日)颁布了禁烟上谕:“著定限十年以内,将洋土药之害,一律革除净尽。”[12]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为止,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禁烟的章程、法规,并多次严谕各大臣、督抚、将军认真禁烟,使禁烟成为清末新政中卓有成效的一项举措。这已为国内外史学家所肯定。

    禁烟与财政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在禁烟之初,督抚们对于这场禁烟运动的观望态度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当时,候补道许珏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今日各省迟迟不办之故,殆因积年以来,筹办洋土药税,大抵皆主以征为禁之说,近岁筹备练兵经费,尤恃土药统税为专款。今洋土药逐年递减,则税必不旺,即于练兵之款有碍,此或各省观望不前之隐情。”[13]

    经过清政府严定禁烟章程、法规,并多次申谕严禁,各督抚、将军大都认真地投入禁烟运动中。但由于清政府从中央到地方都对鸦片收入有着很大的经济依赖性,所以,一旦真正推行禁烟,便暴露出与财政问题的矛盾。这时,禁烟与财政的矛盾集中地体现在清政府对于鸦片税收的态度上。

    征与禁的矛盾贯穿于这场禁烟运动的始终。早在1905年4月7日(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初三日)清政府就任命柯逢时驻武昌专门管理八省土膏统捐事宜,1906年又将其改为督办各省土药统税事宜。[14]禁烟上谕颁布初始,河南道御史赵启霖就指出了设置八省膏捐大臣(后改为土药统税大臣)敛财与禁烟的矛盾,“禁烟之令既行,烟税必渐次短绌,征收断不能如从前之严,是膏捐办法不得不酌量更变,若名称仍旧,中外注目者皆以为国家仍恃此大宗入款,虽有-,并非实心,必致各怀观望,藉口迁延,于禁烟毫无效力”。因此,他主张“改膏捐大臣名目或曰禁烟大臣,或曰稽查土膏大臣”。[15]这一建议被嗜财如命的度支部借口否定了,“夫有一日之税,即不能无专司之员。……所有督办土药统税,应请仍旧办理,以专责成”[16]。

    “销膏之数必视吸烟人数为进退,苟吸烟之人日减,则烟膏安得多销,若膏捐长此无亏,即禁烟何从观效?是则为禁烟计,必求销膏之少;为收捐计,则欲销膏之多,二者势不相合。”[17]这段话精辟地论述了禁烟与鸦片税捐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处于禁烟与征税这一夹缝之间的土药统税大臣柯逢时对此也有深刻的认识:“征税与禁烟决无两全之策。近日论禁烟则佥称为盛举,论拨款则咸指为要需。申禁将近两年,停办已经数省,而斤斤计较,仍以原额相绳,各局若能取盈,则禁烟更复何望?”[18]

    清政府既要禁烟,又要依靠鸦片收入输血。土药统税大臣的保留和牌照捐的开征都说明了这一点。而随着禁烟运动的推进,前者战胜了后者。这主要表现在土药统税各局的逐步裁撤上。

    早在1907年9月,柯逢时就曾经奏请裁撤土药统税总局及各省分局。“复值各省实行禁烟,土商停运,不独溢收全无,即应拨各省额款,已难依期应付。岁需经费百余万,更无从征收。……即于本年九月底,将总局、各省分局一律裁撤,督饬迅造销册,以免虚糜巨款。”[19]度支部议覆称:“此项土税,为练饷大宗,近来各省认解练兵经费之款,多未照解,尤恃此统税溢收之项源源接济。该督办以川滇等省未办本销,赔累过巨,奏请裁撤各省分局,由部设法统筹,诚非过虑。然其溢收尚岁得三百余万,若得各省本销一律切实整理,则岁入奚止倍蓰。”因此,柯逢时“奏请裁撤部局之处,应从缓议”。[20]这时度支部驳斥关于裁撤各省土药税局之议,仍是从财政角度考虑的。

    土药统税各局的裁撤是清末禁烟新政的大势所趋。到1908年12月,柯逢时奏称:“停办已经数省。”[21]1910年1月,柯逢时又奏裁撤土税各分局。“江苏、安徽、河南、山西等五省,前经度支部奏派四品京堂前帮办土税事务臣方硕辅亲赴产土各区,实行查勘。据报禁种殆尽,无土可征。该五省所设土税分局本可同时停办”,但因河南为南北要冲,交通发达,暂不裁撤,江苏、安徽、山西、山东四省分局一律停办。[22]到1911年3月,度支部也上奏裁撤土药统税各局,“土药统税之设,系属寓禁于征,与禁种、禁吸相辅而行。近年朝廷锐意图强,严申烟禁,不惜蠲弃巨万税款,为民生湔除痼疾,故臣部于各省所设统税分局,如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浙江、福建等处,业经先后裁撤,只以各省禁种未净,存土尚多,不能不酌留局所,以为稽征之地。……查各省或禁本省之土出境,或禁邻省之土入境,商民不胜扰累,税收亦日形短绌。详阅各该督抚奏报,于禁吸一层,虽未甚注意,而禁种当已有把握。臣等与督办土药统税大臣柯逢时往覆函商,意见相同。拟请将各省土药统税局即行裁撤。”[23]

    事实上,直到辛亥革命爆发,禁烟与清政府财政的矛盾最终也未能圆满解决。清末禁烟新政取得了令世人赞叹的结果,而清政府也付出了足以致命的财政代价。

    三、      禁烟为清政府带来的财政困难

    1907年,中英双方达成协议,自1908年起,英属印度输入中国鸦片每年减少十分之一,试行三年,“若此三年之内,中国果于栽种及吸食实行减少,则本国政府允认三年限满,仍行照前减少”[24]。三年后,由于清政府于禁种、禁吸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英国承诺继续减运。1911年5月8日,《中英禁烟条件》签订,其序文称:“今英国政府业经承认,三年以内中国于减种一事立意诚笃,且成效卓著,英国政府愿于未满之七年期限内,接续施行一千九百零七年所订之办法。”[25]

    由于洋药减运,加之国内禁吸成效显著,清政府所得洋药税厘逐渐减少。1906年—1910年清政府所获洋药税厘如表四:

      表四        1906—1910年洋药税厘表 (单位:库平两)

    年  次

    洋药税

    洋药厘金

    总  计

    1906

    1,596,477

    4,234,247

    5,830,724

    1907

    1,679,932

    4,476,208

    6,156,140

    1908

    1,555,592

    4,148,807

    5,704,399

    1909

    1,322,674

    3,832,319

    5,154,993

    1910

    1,196,441

    3,191,800

    4,388,241

        (资料来源:汤象龙编著《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13—119页《全国各海关历年洋药税统计表》,第120—123页《全国各海关历年洋药厘金统计表》。本表乃节选以上两表1906—1910年总计部分相加而成。)

        从上表可以看出,自1908年起,清政府所获洋药税厘就已开始减少,1910年比1906年减少了150万两。这对于财政日益竭蹶的清政府来说并非一个小数目。

    相对于洋药税厘而言,土药税厘的锐减令清政府更感切肤之痛。到目前为止,对于清末禁烟时期土药税厘的征收及减少还没有系统的统计,但从管理中央财政的度支部、土药统税大臣和各省督抚的奏折中可以管中窥豹。

    在度支部奏折中经常出现如下无可奈何之语:“自各省实行禁烟,税收锐减”[26];“今禁种既已实行,则土税之来源日绌”[27] ;“税收亦日形短绌”[28]。土药统税大臣也于奏折中慨叹:“复值各省实行禁烟,土商停运,不独溢收全无,即应拨各省额款已难依期应付”[29];“禁种殆尽,无土可征”[30]。对无土税可征,各省督抚也望而兴叹:“自禁烟令下,洋土药税厘收数已见亏短,财力益形竭蹶”[31];“本年出境之烟所收厘税,不及上年十分之五”[32];“自奉旨禁烟以后,功令森严,吸者既强半戒除,种者亦相率犁净。销场甚滞,贩运日稀,以故比年收数骤减,征收局所亦渐就裁并”[33]。

    禁烟所造成的洋土药税厘锐减,给清政府带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正如广西巡抚张鸣岐所言:“鸦片税厘从前本属寓征于禁,积久转成岁入大宗,当此国帑空虚之际,骤复失兹巨款,未尝不增财政之困难。”[34]

    为了弥补因洋土药税厘锐减而造成的财政空缺,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清政府在上谕中说:“国家岁入洋土两药税厘,为数甚巨,均关要需,现既严行禁断,自应预筹的款,以资抵补。”[35]并于宣统元年二月二十四日颁布上谕,“其抵补厘税一事,责之度支部悉心擘画,此时筹款诚艰,要当权其利害轻重,多方筹集,迅速举行,各省督抚如有抵补良策,亦著奏陈备采”[36]。

    度支部提出征收印花税、牌照捐与盐斤加价等,作为抵补洋土药税厘的办法。度支部在1908年所拟的抵补方案是,在常年税收项目上,计划每年增加80万两,以抵补洋土药税厘收入减少的部分数额。例如,拟将各省盐税每斤加价4文,估计全年可得四五百万两。7月28日,奏请批准各省一律照办。同年11月,度支部又拟仿照江苏征收鸦片牌照捐方案,每销生鸦片一两,向持牌购烟者加派40文;每销熟鸦片一两,向持牌购烟者加征60文。1909年6月,度支部提议抽收田房契税,如规定,每买地花费一两,应向地方政府捐银9分,税银6分等。各省督抚所提出的抵补办法更是五花八门:有奏请加抽旱烟、糖酒、典契税及肉厘的,有奏请开征当税、谷税与酒锅油糖帖费以及宰牛税的,还有的奏请用棉花、桑蚕与矿务之利来抵补洋土药税厘的。如云南拟开矿以增加税收,广西拟加征宰牛税,四川对食肉者抽厘,江西加征出口米税。但是总的来看,清政府筹抵洋土药税厘的成效不大。“抵补一事苦无良策,窃计盐斤加价约可抵补五六百万两,不敷尚巨。前遵部议,推广牌照捐,业经开办,尚未集有成效。……然既实行禁吸,此项捐款亦日减之数,难恃以为抵补也。”[37]“第苛细之捐既不足以集成巨款,而搜括之政又非所以培养民生。”[38]

    尽管清政府在颁布的上谕中讲:“国家财用虽绌,岂恃此鸩酒漏脯,以救饥渴,而不为吾民除此巨害耶?”[39]以显示禁烟的决心。但因禁烟所造成的财政漏洞巨大,清政府始终无力弥补。可见,对于清政府来说,禁烟要比筹款更容易一些。当时一位巡抚的话很能说明这一点:“土税为岁入大宗,明亦知禁售实行,自必失兹巨款。惟大害终久必除,讵恋此止渴须臾之鸩酒?臣惟有督率司局,随时设法力筹抵补,即使筹抵无著,禁售亦在必行,期上副朝廷涤染图强之至意。”[40]当时清政府从中央到地方推行禁烟,碍于禁烟断财,都有忍痛割爱之状。

    面对国际上禁烟大势之所趋,特别是为了借禁烟改善自身-形象,以消弥日益高涨的民主革命运动形势,达到苟延残喘的目的,在要钱还是要命的问题上,清政府被迫选择了禁烟保命弃财之途。清政府接受禁烟所造成的财政困难,是知其不可为而不得不为之,是无可奈何之举。

    四、      禁烟引起的社会矛盾

        禁烟,被誉为清政府新政时期的“善政”,虽然对消解祸国殃民的鸦片烟毒起了不少积极作用,但是,它并不能从根本上挽救清政府山穷水尽的历史命运,反而激化了各种社会矛盾,加速了其覆灭的进程。

    其一,禁烟导致了烟农和烟商们与清政府的矛盾。鸦片固然病民耗财,但在鸦片弛禁半个多世纪的晚清时代,鸦片祸国的重要表现之一即是有些地区的民生对鸦片产生了某种程度的经济依赖,从农民到商人,有许多人依靠种植、贩卖鸦片为生。“民间向赖烟利,一旦禁绝,所有正赋税厘均将受其影响。”[41]这句话虽然是从交纳税厘均的角度来说的,却道出了当时鸦片在中国的经济地位。禁烟,使许多人失去了经济来源,引起他们对于清政府的不满。

    其二,开征新捐税激化了民众与清政府的矛盾。为了抵补洋土药税厘,清政府又不断加增旧税,开征新税,使本就度日维艰的人民更是不堪重负。禁烟前,为筹办新政,清政府就已增加捐税;禁烟后,为抵补洋土药税厘而增加的捐税,对于人民来说,不啻雪上加霜,进一步激起了人民对于清政府的不满。

    其三,禁烟使各省财政支绌,加剧了地方与中央的离心力。例如,“江省向拨土药税银每年七十万两,一切要需大半仰给于此,现将此款停拨,仅按每担拨银十五两计,岁入所短甚多,而额支不容稍欠,加以近来办理新政,更属无米为炊,虽有盐斤加价及牌照捐等项,为数无多,不敷尚巨”[42]。这样,各省就要求清政府拨款,而财政枯竭的清政府也无计可施。在此情况下,各省督抚自然各怀想法,与清廷离心离德,辛亥革命时期,各省纷纷独立,与此亦不无关系。

    其四,禁烟使清朝旧法新政均失去经济支持。自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就以洋药税支付皇室及中央各部院衙门之用;自辛丑之后,又以土药税厘支付新政事业。而一旦禁烟,不仅无财力举办新政,甚至连旧有的官僚系统维持与皇室糜费也都成了问题。因禁烟而导致在经济上无米下锅,也就难怪在辛亥革命时期没有多少人为清王朝舍身卖命了。

    其五,禁烟削弱了清政府偿付外债及赔款的经济实力,丧失了对列强的经济信用。在清末,清政府既要靠借洋款度日,又要偿还天文数字的对外战争赔款,不能不仰承列强鼻息生存。洋土药税厘是偿付洋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推行禁烟,断绝洋土药税厘收入,就会大大消弱清政府偿还洋债与战争赔款的能力。对此,清政府的地方大员也有所认识:“惟此款为拨还洋款之要需,抵补不容稍缓。”[43]在抵补无策的情况下,势必令注重对华经济侵略的列强失望。作为“洋人朝廷”的清王朝一旦失去列强的支持,其覆灭更快。

    结论

    鸦片烟毒祸国殃民,但在1906年以前,洋土药税厘竟然成了腐朽的清政府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这无异于饮鸩止渴,清政府靠不道德的经济收入维护了不道德的-统治。在1906年之后,清政府厉行禁烟,本想通过禁烟洗刷污垢的-形象,进行-吸氧,但却一动百枝摇,断绝了洋土药税厘,也就等于拔掉了它自己赖以苟延残喘的输血管。如果说前者是慢性-的话,那么后者无异于快速自尽。清政府是最大的吸毒者。一旦吸毒上瘾,中毒深久,只有靠继续吸毒来维持生命,若欲戒此毒,一则需外力强制,二则需内力调控,三则需寻找暂时替代品。但清政府一则缺乏经济外援,反而遭遇有列强的经济侵略与革命运动的打击;二则内部丧失更新再生机制,民贫国穷,入不敷出;三则没有找到抵补洋土药税厘的良方。在此情况下,清政府对禁烟知其不可为而不得不为之,使自身陷入了禁烟则-吸氧而经济断血的两难困境之中。清政府不禁烟则缺氧而死,而禁烟则导致其断血而亡,清政府的灭亡是必然的,无论其禁烟与否。史实证明,禁烟作为清末一大“善政”,并未延缓清政府的覆亡,反而加速了清政府的覆亡。当“洪秀全第二”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爆发时,清王朝再也找不到像镇压太平天国、捻军运动的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那样的忠勇之士,反倒倾刻造就出一大群萎靡沉沦的遗老遗少,反倒造成各省纷纷独立、墙倒众人推的局面,这其中的必然原因固然很多,而从清政府一方来说,1901年在洋人干涉下被迫诛杀与义和团运动有关的王公大臣,失去-上的“生杀”大权在先;1906年起又厉行禁烟自断财路,在经济上失去“予夺”大权在后,从而丧失了在“生杀予夺”四字上“权自我操”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政权由山穷水尽到土崩瓦解,直至最终覆亡,就是势在必行,理有固然了。

     

     

    注释:

    [1]参见周育民著:《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387页。

    [2][4]见王宏斌著:《禁毒史鉴》,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223—224、267页。

    [3]罗玉东著:《中国厘金史》第二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71页。

    [5][8]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中册,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总第1334、1334—1336页。

    [6]《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64—65页。转引自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中册,总第1335页。

    [7]《海关造册处税务司译呈光绪三十一年通商各口华洋贸易情形》,《东方杂志》,第3年第13期,第173页。

    [9]参见汤象龙编著:《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1861—1910)》,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39—144页。

    [10]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第5259页。

    [11]《云贵总督锡良奏缩限禁烟停收土税片》,《-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17号。

    [12]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570页。

    [13]许珏:《请严饬各省实行禁烟并筹办公债抵补洋土药税厘呈请代奏折》,《复庵遗集》(一),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60年影印,总第99页。

    [14]参见《土药统税大臣年表》,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四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总第3113页。

    [15]《奏御史赵启霖禁烟期于实行由》,《军机处全宗档案》,7403卷,第9号。

    [16]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616页。

    [17]许珏:《苏省膏捐有妨烟禁呈请代奏折》,《复庵遗集》(一),总第103页。

    [18][21]《督办土药统税事务柯逢时等奏遵解湖北土税拨款并陈明以后照章办理折》,《-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初十日,第427号。

    [19]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734—5735页。

    [20]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796页。

    [22][30]《督办土药统税大臣柯逢时奏裁撤土税各分局情形折》,《-官报》,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日,第814号。

    [23][28]《度支部奏裁撤土药统税各局请将善后事宜责成各省督抚办理折》,《-官报》,宣统三年三月初二日,第1225号。

    [24]《禁烟节录及来往照会》,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446页。

    [25]《禁烟条件》,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711页。

    [26]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6018页。

    [27]《度支部奏派员查明江南等省禁种土药及办理牌照捐情形折》,《-官报》,宣统元年七月十九日,第665号。

    [29]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734页。

    [31]《两江总督端方等奏详筹官民禁烟及碍难遽办公债票折》,《-官报》,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十二日,第104号。

    [32]《贵州巡抚庞鸿书奏筹议实行禁烟定期停收土药厘税办法折》,《-官报》,宣统元年十月二十五日,第760号。

    [33]《陕西巡抚恩寿奏遵裁陕省土药统税改并本销办理折》,《-官报》,宣统三年四月二十日,第1273号。

    [34]《广西巡抚张鸣岐奏详陈禁烟办法折》,《-官报》,宣统元年三月二十日,第548号。

    [35]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790页。

    [36][39]《清实录(附)宣统政纪》第60册,中华书局1987年7月影印,第156页。

    [37]《湖南巡抚岑春  奏遵陈办理禁烟情形折并单》,《-官报》,宣统元年四月二十九日,第586号。

    [38]《山东巡抚袁树勋奏东省办理禁烟情形折》,《-官报》,宣统元年四月二十日,第577号。

    [40]《广西巡抚张鸣岐奏桂省分区分期禁售土膏情形折》,《-官报》,宣统元年十二月十一日,第805号。

    [41]《山西巡抚宝  奏晋省禁种土药办理情形折》,《-官报》,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第527号。

    [42]《江西巡抚冯汝骙奏筹办禁烟实在情形折》,《-官报》,宣统元年七月十二日第658号。

    [43]《清实录(附)宣传统政纪》第60册,第218页。按:关于清政府为偿还“庚子赔款”而在全国各省加征洋土药税厘的具体情况,参见康大寿、陈国勇编著,四川教育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近代中国的对外赔款》第241-244页两表之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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