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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势力与晚清漕粮海运

    [5]漕运总督袁甲三也坚信:“以现在夷情揣之,其气益骄,其心愈侈,万一发价之后事有变迁,更恐无计可施。”[6]恭亲王奕訢等人亦称,最好的办法,仍然是利用价格杠杆,听任中外商人自行经营[7]。

    合作虽未实现,在利润驱使下,洋商之间仍出现了一场购运粮食的竞争,仅琼记洋行就从加尔各达、爪哇等地向天津输米30万担以上。它还与旗昌公司作过一番秘密盘算:两家各自垫支70万美元,共同承运100万担粮食到天津,估计可获利120万元[8]。但是,出乎它们预料的是,由于粮食蜂拥而至,京畿米价狂跌,每石值银不到2两。琼记洋行所运之粮,直到第二年才在天津脱手,亏损达12万美元,“造成了这一年成为琼记洋行自1840年创建以来所经历的第一个赔钱的年头”[9]。洋商大亏其本,争夺漕运的活动暂时沉寂[10]。

    招商局成立之后,承运漕粮成为招商局立基的重要条件。为抢夺此笔生意,光绪元年(1875年),旗昌轮船公司表示,情愿将漕粮运费从招商局的每担6钱左右降为1钱,以运漕60万担计,就会形成30余万两的差价。《申报》也不得不惊呼:“此事惊闻之下,未免太觉其减价。”[11]只因李鸿章和招商局坚决抵制,才未成行。

    义和团运动被镇压后,户部为了节省开支,又欲让洋商承运漕粮:通过赫德代觅洋商包运,由沪收径运到仓,每石合银不过6钱,较招商局远为节约[12]。但盛宣怀不无疑虑:“将来权力必尽落他人之手,洋商觊觎本已久矣。”[13]当时商场惯例以每140斤折换为1石,赫德将合同转包给怡和、仁记后,很快就向清廷要挟,以100斤作1石,将成本提高40%。由于“大不合算”,户部只好向招商局求救:“如能承办,不尽之言。”[14]盛宣怀马上答应下来[15],此事才宣告结束。

    当然,洋商与漕粮海运发生直接关系的,有清一代也出现过两起:光绪十一年(1885年),江浙部分漕粮由招商局出面,转包给旗昌、太古和怡和代运。二十一年,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清廷如法炮制,由招商局代雇洋商承运。

    中法战争爆发后,法方宣布阻截海运船只,招商局被迫出售给旗昌,漕粮海运难以进行。洋商乘机活动,德商费实呈请用轮船7只,运粮10年,每年以80万石为断,每石水脚银6钱,十年期满后轮船送归中国。如每年付运之粮不足80万石,则所缺之数按每石补缴银3钱。李鸿章指出,招商局运米至多四、五十万石,德商所请过多,不足部分还有讹索;况轮船用过10年再送中国,早破旧不堪,“以此为饵,其谁信之”?英国则称,如果将漕米交给太古、怡和装运,就算2钱利益已不小。李鸿章奏称:从上海用轮船运米到天津,每石水脚须4钱左右,英国开出如此低的价钱,实际上是企图一劳永逸地控制漕粮海运之权。招商局与洋商抗衡,“官无帮助之法,惟藉此运漕为扶持”,若因中法战争被洋商占夺,则战事平后招商局必难规复[16]。他提议,现在招商局船旗虽换,而此局尚存,江浙漕粮惟有仍照旧章,交由招商局承运,“责成该局转雇洋船分运”。洋商知漕米非招商局不能承运,他日局船收回,“可不费唇舌而自明”。另外,招商局已经和旗昌协商好,收回轮船时盈余仍归招商局,“与其交别家洋船,自不如仍交旗昌承运”[17]。经唐廷枢与洋行商议,决定以招商局所装四成交旗昌洋行代运,以沙宁船所装六成交怡和太古分运[18]。

    四月二十七日中法和约画押,法国答应漕米可于是日起运。结果江苏之米80余万石,交由太古、怡和装运的就达32万余石[19]。浙江巡抚刘秉璋因不满洋商在战争期间不肯冒风险运粮,从洋商应运之米中拨出六成约9万余石,交由宁船承运[20]。即便如此,招商局仍规定,其所承运的漕粮,“凡未经海运局验兑、由各县自寄旗昌洋栈者,所有栈租、麻袋、芦席、砻糠、扎口等费,均由本局给付,不与各县相涉”[21],可见完全贯彻了李鸿章的主张,即虽系洋商代运,具体事宜由招商局负责。

    光绪二十年,日舰出没大洋,“虽未即敢肆扰沿海,而商舶来往已不免戒心”[22]。清廷命江苏议复,结果署苏州藩司黄祖络、粮道吴承潞等人与盛宣怀商议,最后决定由招商局在天津、上海设立商米公栈,各属将所收米石运交上海公栈验收存储,分雇洋轮装运,所有损失均由招商局赔偿[23]。因战事纷乱,直到第二年张之洞等才给出江苏的具体运漕米数。招商局交洋轮包运部分,共计二十七、八万石,占全部漕粮的三成,其余部分折征[24]。浙江仿效江苏做法,也是本折兼解,折六运四,雇洋轮包运[25]。

    简而言之,洋商虽多次想插手漕粮海运,但清廷为维护利权起见,始终加以拒绝。即使雇用,亦完全由招商局负责。这种努力,对于保护漕运的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阻止与妨碍漕粮海运

    西方列强很早就开始利用漕运来打压清廷。如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他们即以占领运河、切断运道的方式来挟制清廷。中国通马理逊向英军统帅献计,漕运以江宁为咽喉,英军只需盘踞江面,阻绝南北,即可要挟清廷,“所求当无不如志”;否则扬言密招汉奸,挖冲高家堰堤,阻断运河,“计更无不得请者”[26]。由于早有这种战略企图,英军沿长江一线猛攻,占领镇江后立即派舰队封锁运河口,将当时的近700只沙船阻断于此,切断了与北方的商业联系[27]。尽管此年漕粮已先期运抵通州,美国学者Harold·C·Hinton还是认为,正是英国军队“通过占领运河和长江交汇处的南京,切断了运河,从而为鸦片战争迅速有结果做出了重大贡献”[28]。这种战略态势的存在,使得象包世臣这种原本最支持海运者,也对海运发生动摇:洋人驻扎上海,控制咽喉,“虽仆亦不敢主持”[29]。

    清代的第二漕粮海运始于道光二十八年,这也是鸦片战争之后清代的首次漕粮海运。但正是在此次过程中,发生了“青浦教案”[30]。三名传教士违约到青浦传教,和当地看守停运漕船的山东籍水手发生冲突后受伤。尽管事情得到青浦县令的妥善处理,英国领事阿礼国(Rutherford Alcock )仍利用这一机会,扩大事端。他采取的手段之一即是用军舰阻止漕船离港。在上海道咸龄的授意下,几只沙船想冲破封锁线,阿礼国真的命令“奇尔特”号开炮轰击,结果将这些漕船全部堵在黄浦江内,时间长达14天[31]。为扩大影响,阿礼国还派人在吴淞一带遍贴告示,“声言夷人被粮船水手殴打尚未严办,海运米船不许开行等语”,这不能不在沙船水手中产生巨大恐慌[32]。

    阿礼国成功地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在他咄咄逼人的进攻之下,两江总督李星沅命令地方官分3批从青浦获抓倪万年、王明付、刘玉发等10名漕船水手,枷号黄浦。判罪时,清朝官员认为可判为口角争斗,阿礼国则坚决要求罪加一等,视为“抢劫”。结果倪万年、王明付等人被诬首犯,杖100,充军3年,其他人也莫不罪加一等。随后,清廷为避免事态进一步发展,紧急向停运河漕水手发放救济,预给官银,声明于明年河运帮费内扣还,并造花名清册备查[33]。尽管此后水手皆安静如初,但安于现状的道光皇帝再也不可能继续推行海运,道光朝的漕粮海运就此结束。

    咸同以后,漕粮海运得到恢复,但类似“青浦教案”性质的事情仍不时发生。同治五年(1866年)六月十四日,因各地教案未能迅速完结,法国公使伯洛内对奕訢声称,清廷倘仍不快速结案,“应派本国兵船于海面捕拿漕船,变价分偿受伤之人”[34]。对这份照会,奕訢奏称:“种种狂悖之词,俱出情理之外”[35]。他在照会中指出,办案须有真凭实据,即如北京天主教徒虽有买田红契,但原契仅地11亩,实际侵占却多达73亩,“其为越界多占显而易见”[36]。即便如此,他也不得不忍气吞声。同治九年,“天津教案”爆发,清廷特命曾国藩处理。法国公使如法炮制,以决裂相要挟。曾国藩闻知此信,“呕吐大作,历三时之久,卧床不起。据医家云,脉象沉重”[37]。

    光绪十年(1884年)中法战争期间,海运受阻,“或谓局船必为法人所掳,或谓局栈必为法人所焚”,马建忠当机立断,将招商局出售旗昌,结果成为轮船招商局发展史上的一大转折[38]。与此同时,李鸿章希望美、英等国进行调停,以便漕粮继续北运[39]。但美国杨约翰回电,美国并不能“阻止中法之欲按公法所载权利”[40]。也就是说,美国不会为了清廷的利益而插手此事。与此类似,英国的立场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存在着战争状态,所以法国有权宣布封锁。”他们甚至还为法国人的疏忽感到惋惜:“有几条装满漕粮的轮船抵达天津。很显然,这是由于法国人没有看到它们,否则的话,它们早就应该在到达之前消失。”[41]同样,德国外交部也指示德国驻华公使,承认法国军舰有权搜索德国船只[42]。

    光绪二十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轮船招商局为避免更大损失,仿效出售旗昌之例,由盛宣怀将轮船分售各国洋商。如德商信义洋行(H. Handl & Co.)和礼各洋行(Messrs, Carlwitz & Co)即收购了招商局的7艘轮船[43]。次年《马关条约》签定,招商局又将出售之船“全数买回”。二十六年,八国联军侵华,招商局为防患未然,再次将永清、丰顺等19艘轮船变价出售,自己仅保留江宽、江永等10艘。次年战事平息,招商局又将售出轮船“仍照原价全部买回”[44]。在经历了这几次反复后,招商局元气大伤,经营受到沉重的打击。

    三、漕粮改折与修改商约

    漕粮海运本为节省费用起见,但随着财政的日益枯竭,清廷逐渐加大漕粮折色比例,以应付赔款,漕粮海运的比例愈来愈小。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江北各属奉派俄法英德四国还款,将漕粮盈余每两解钱100文,正米1石解钱200文,共凑银4万余两。二十四年,又继续每石提钱200文,仍用于还款[45]。此为较早的利用漕粮折银抵款之事。

    《马关条约》出台后,清廷为“专款存储,听候拨还洋款”,改折江苏漕粮30万石,折价解司[46]。二十八年,户部为偿还赔款,又筹提各处漕粮折价金:江苏丁漕折钱平余银10万两,江宁丁漕折钱平余银4万两,江苏漕项银6万两,安徽漕项银2万两,河南丁漕折钱平余银2万两、漕折正项加复银4万两,浙江漕项银6万两,湖北丁漕钱价平余银33000两,湖南丁漕折钱平余银3万两、漕项银4万两,安徽丁漕折钱平余银5万两、历年积存漕折银4万两,以上共计银53万3000两[47]。

    不过,在制定《辛丑条约》时,西方列强认为,漕税虽为清廷主要收入,“但因常有天灾侵扰,中国政府时常予以免除。鉴于此项税收不稳定,赫德建议不要动用”[48]。这种态度在《辛丑条约》中得到了体现,即担保只以关税及盐税为准,而没有将漕粮列入[49]。

    折价而外,西方列强还欲通过商约谈判,直接监管漕运。二十七年年底,英国商约谈判大臣马凯两次要求清廷允许粮食外运,均遭谈判大臣盛宣怀和吕海寰的拒绝。马凯又提议:“既欲禁米,须先一月通知,并须华洋商一律。无论何项米粮,于禁内有运出口者,概作弛禁。”中方表示,商米可以如此办理,但漕粮与军米不在此内。马凯仍哓哓不休,“坚欲漕粮、军米同禁,否则商米不得独禁出口”[50]。两江总督刘坤一指示:漕粮、兵米皆关国用,与商贩谋利之米迥不相同,“马使无论如何要求,自难允其入约”[51]。事后证明,英方之所以如此纠缠,主要是因为二十八年份苏漕海运,有议交太古洋行代运30万石之议。

    清廷宣布漕粮改折诏后,江浙漕粮海运本应全部转入轮船招商局手中。一方面因招商局运输能力有限,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招商局的不满,江苏粮道罗嘉杰派候补知县沈翊清、颜澍等人前赴上海,与太古洋行秘密协商。太古洋行派华人经理王增禄商办,双方议定,将原来由沙船承担的6成交太古包运。自上海至塘沽,每石规银3钱2分。至历届沙船准带二成免税货物,因国库亏空,准令免税一成。合同草签后,江苏先付水脚规银2万两作为定金。恩寿奏称,综而计之,所议水脚每石约可节省银9分[52]。

    整个谈判过程招商局均被蒙在鼓里,直到草约签定,他们才得到消息。二十八年三月初二日,盛宣怀电函外务部,指出清廷成立招商局,“一则利不外溢,二则权自我操,非仅为保护商局起见”。现在英使迟迟不肯定约,皆因有苏漕交太古装运草约。如果草约变成正式合同,“在华商必更心寒气散,难期推广”,要求江苏单方面废除草约[53]。他还表示,太古洋行遽肯减价揽运,“实为攘夺权利起见,是以英国、日本议订商约,均欲将漕运列入约章”。太古平时运送商米,水脚或增或减,但都高于此数,“该洋行何以独于漕米愿减水脚?可见别有隐衷”[54]。同日,盛宣怀又致电外务部大臣王文韶:苏漕代运之事尚未画押,“合同似尚可废”。洋行所减甚微,况一入新约,仍必加价,“此洋人惯技也”[55]。三月初四日,外务部回电:“现电驳令作罢论,勿使利由外溢。”[56]因为“西律毁议,必须重罚”,经江苏与太古反复磋商,太古答应由中方赔偿银7万两废约。盛宣怀先垫银4万两,在招商局应收余米变价盈余项下扣还;其余3万两,由江苏粮道向号商挪付,自行清理[57]。

    江苏运漕合同撤销后,马凯不得不同意中方要求[58]。不久,马凯旧事重提,称仅禁商运不禁官运,系违旧约。最后讨论的结果,是对《天津条约》进行补充修订:如果出现饥荒禁运,中国提前一月通知即可禁止。在禁米时期,“如中国国家有漕米、军米欲于禁期之内运出者,须将其数目示明,则该项谷米不算在禁之列”。洋关则须将漕米、军米出口及进口数目登记,但除此之外,不许别项谷米在禁期之内出口。[59]也就是说,经过此番谈判,西方列强已经可以监管中国的漕粮运输事务了。

    晚清时期漕运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由河运占主导变为海运占主导;由全归木帆船承运变为轮船控制主体部分(《辛丑条约》签订后火车亦加入此行列);由全交本色改为以折色为主。在此过程中,西方技术与漕粮海运相结合,催生了中国运输工具的近代化,以轮船招商局为代表的轮船及后来的火车在中国大规模出现,正是重要标志。但是,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必须对西方的这种贡献保持清醒的头脑。漕运只是一种利益的分配方式,西方势力对漕粮海运的染指,无非是想对原有的格局进行再分配,从中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与-利益。他们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表现,绝非出于什么美好的愿望。正如识者所言:“所有西方侵略者在中国的现代化设施,包括赫德所说的‘做轮车以利人行,造船以便涉险,电机以速通讯’统统在内,都是首先服务于他们的利益。他们的目的,都不是什么向中国引进新的技术,至少首先不是这样;而是为自己攫取利润,至少首先是这样。”[60]



    [1](美)斯蒂芬·洛克伍德:《美商琼记洋行在华经商情况的剖析(1858—1862)》,章克生等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1月版,第122-123页。 [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以下同类档案省收藏单位):《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借船运米案清档》咸丰十年十月初九日,总理衙门折。 [3]《军机处录副奏折》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两江总督曾国藩折。 [4]《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借船运米案清档》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江苏巡抚薛焕奏折。 [5]《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借船运米案清档》咸丰十年十二月初二日上谕附件,杭州将军瑞昌等折。 [6]《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借船运米案清档》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二,漕运总督袁甲三奏折。 [7]《军机处录副奏折》咸丰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恭亲王奕訢等折。 [8](美)斯蒂芬·洛克伍德:《美商琼记洋行在华经商情况的剖析(1858—1862)》,第129页。 [9](美)斯蒂芬·洛克伍德:《美商琼记洋行在华经商情况的剖析(1858—1862)》,第133页。 [10] 聂宝璋先生认为,此议洋商运米,“不管怎样,历来由官方承办的漕粮,却开了外轮承运的先例”。参见《十九世纪中叶中国领水主权的破坏及外国在华轮运势力的扩张》(《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实际上,此次洋商所运之米并非漕粮,更说不上是外轮承运漕粮的先例。 [11]《申报》,《论旗昌轮船公司欲代运漕事》,光绪元年二月初九日,1875年3月16日。 [12] 李鸿章:《寄西安行在军机处、户部》,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李鸿章全集·电稿》卷三七。 [13]《寄江鄂督帅山东抚帅》,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十九日,盛宣怀:《愚斋存稿》卷五五《电稿》。 [14]《北京全权大臣户部来电》,光绪二十七年四月二十日,盛宣怀:《愚斋存稿》卷五五《电稿》。 [15]《寄北京全权户部》,光绪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盛宣怀:《愚斋存稿》卷五五《电稿》。 [16] 李鸿章:《论南漕折色并由绅董采运》,光绪十年八月十二日,《李鸿章全集·译署函稿》卷十六。 [17] 李鸿章:《复户部额阎两中堂论漕运》,光绪十年八月二十一日,《李鸿章全集·译署函稿》卷十六。 [18]《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十年十月十五日,两江总督曾国荃等折。 [19]《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十一年五月初十日,江苏巡抚卫荣光折。 [20]《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浙江巡抚刘秉璋折。 [21]《述报》,《招商局轮船运漕局示》,光绪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影印本,第710页。 [22]《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二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道监御史庞鸿书折。 [23]《朱批奏折》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署两江总督张之洞等折。 [24]《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湖广总督署两江总督张之洞等折。 [25]《朱批奏折》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初五日,浙江巡抚廖寿丰折。 [26] 梁廷柟:《夷氛闻记》,中国史学会编:《鸦片战争》(六),上海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74页。 [27] 对于这一点,英国方面早已有精细打算。有人分析,其侵入长江,“其意即在扼中国交通之冲要,藉以要挟”,且镇江未陷以前,英军即以船封锁运河北口之瓜洲,“可知其断绝漕运之毒计,早决于未至镇江以前也”,见姚薇元:《鸦片战争史实考》,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1983年1月影印,第144页。 [28] Harold·C·Hinton : The Grain Tribute System of China (1845-1911), 1970, East Asia Research Center, Harvard University, p. 4. [29] 包世臣:《答桂苏州第六书》,《安吴四种·中衢一勺》附录四下。 [30] 关于清浦教案具体过程的描述,参见拙文:《李星沅与青浦教案》,《史学月刊》2003年第5期。 [31] Ernest O.Hauser著:《近百年来上海-经济史》,越裔译,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1990年4月版,第26页。 [32] 福禄堪:《青浦事件信稿》,《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2期。。 [33] 福禄堪:《青浦事件信稿》,《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2期。 [34]《法署使伯洛内为各地官员不肯速结教案等事致奕訢照会》(附件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清未教案》第一册,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第549-552页。 [35]《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五年七月十八日(朱批时间),恭亲王奕訢等奏为法国来照情词叵测并现在办理情形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清未教案》第一册,第546-548页。 [36]《恭亲王奕訢为驳斥来照不符事实覆法署使照会》(附件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清未教案》第一册,第P559-561页。 [37]《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折。 [38] 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上海民智书局,1931年7月版,第153-154页。 [39] 李鸿章:《寄译署》,光绪十一年正月初十日酉刻,《李鸿章全集·电稿》卷五。 [40]《中法越南交涉档》,光绪十一年正月十七日,美使杨约翰为法禁运漕米事复总署函,张振鹍主编:《中法战争》。 [41] North China Herald, 1885, 7, 3. [42] 对于中法战争期间德国对法国的袒护,李鸿章表达了强烈的不满,他曾对德国公使巴兰德说,“尽管他所希望只是要德国方面讲一句有分量的话,或者陈兵边境来阻止法国像它已做的那样向中国进攻”,但却并未能达到目的。巴兰德则说,中国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从未让德国与闻其事,“如果对一件从未向德国讨教的事,在最后关头期望它以这样干涉的方式羼入其间,这可谓对德国未免要求过甚”,见《巴兰德公使关于同李鸿章谈话的报告摘要(1885年10月10日)》,引自施丢克尔:《十九世纪的德国与中国》,乔松译,三联书店,1963年7月版,第334-335页。 [43] North China Herald, 1894,9,28; 1894,11,2. [44] 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第158-159页。 [45] 刘坤一:《酌减宁属地丁钱价并提平余折》,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刘坤一遗集·奏疏》卷二八。 [46]《朱批奏折》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两江总督刘坤一等折。注,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366页所指,“二十三年仅在江苏海运漕粮内改折30万石”,所指实应为二十三年份。 [47]《筹补七处厘金折并附清单》,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初四日,户部折,《户部奏档抄本》卷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著:《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1853-1911)》,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12月,第217-219页。 [48]《赔款委员会关于中国财政资源的报告》,《美国外交文件》,1901年,《附刊》,第146-153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著:《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1853-1911)》,第917-920页。 [49]《辛丑各国和约》第六款第戊条,见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57年9月版,第1006页。 [50] 盛宣怀:《米谷禁止出洋仍坚持原议办法电奏》,《愚斋存稿》卷22《电奏》。 [51] 刘坤一:《复吕侍郎盛宫保并寄外务部张宫保》,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刘坤一遗集·电信》卷2。 [52](台湾)《宫中档光绪朝奏折》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初六日,江苏巡抚恩寿折。 [53]《寄外务部》,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初二日,盛宣怀:《愚斋存稿》卷57《电稿》。 [54] 盛宣怀:《核减招商局承运漕粮水脚折》,《愚斋存稿》卷7《奏稿》。 [55]《盛宣怀致王文韶电》,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初二日,王尔敏、陈善伟编:《清末议订中外商约交涉(盛宣怀往来函电稿)》,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页。 [56]《吕海寰、盛宣怀致宁督署、鄂督署电》,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廿六日,王尔敏、陈善伟编:《清末议订中外商约交涉(盛宣怀往来函电稿)》,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4页。 [57](台湾)《宫中档光绪朝奏折》光绪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两江总督魏光焘折。 [58] 盛宣怀:《米谷禁止出洋仍坚持原议办法电奏》,《愚斋存稿》卷22《电奏》。 [59] 盛宣怀:《重定禁运米谷出口章程入约电奏》,《愚斋存稿》卷23《电奏》。 [60] 汪敬虞:《赫德与近代中西关系》,人民出版社,1987年1月版,第3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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