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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新政、立宪与革命的互动关系

    关系,对于清末乃至民初中国-的新走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1] 应该说,在进一步揭示辛亥革命历史意义的同时,加强对清末新政与立宪运动的充分研究,将更加有助于我们认识清末最后十年那段复杂多样的历史。

     一、道分为三

        中国历史的航程在20世纪初年面临着一次艰难的抉择。在这个社会-大变动的时期里,内忧与外患交加,危机与生机并存。中国向何处去?这样一个关系到国家与民族前途出路问题的时代中心课题,又一次严峻地摆到国人的面前。当时的中国-舞台上存在着三股重要的-势力:清政府、立宪派和革命派;他们各自设计了不同的-方案,开展了既互有歧异又相互关联的-运动:新政、立宪与革命,三股势力互争雄长;可以说,正是这三股势力的较量与消长决定了中国-的新走向。

        清政府推行新政改革,在预备立宪过程中倾向君权至上的日本、德国式的君主立宪模式,希望稳固满清皇帝的皇位与王朝的统治。清末新政是指20世纪初年清政府在其统治的最后十年所进行的各项改革的总称。这次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涉及到-、经济、军事、文化教育与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变革,这些变革基本上都是在体制内进行;第二阶段即预备立宪,是-体制本身的变革,这是前一阶段各项体制内变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新政改革的主体是清政府,根本的目的是维护清王朝的统治。起初,清政府也曾试图将改革限制在传统体制之内,但是,当改革的发展将要突破体制的时候,清政府也就不得不考虑进行体制本身的改革。清政府的新政一开始就在有意师法日本,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与日本具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如时人所谓“同文、同种、同教”;中国可以借鉴日本学习西方成功的经验,走一条捷径;等等。宪政改革模仿日本,则有更重要的原因,日本明治维新既使国家顺利地走上近代化道路,又成功地保住了天皇的地位与尊荣。鱼与熊掌兼得,也是清政府的追求。1905年,为了给是否实行立宪尤其是如何选择立宪模式提供决策依据,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考察-大臣载泽在访问日本时特地请教伊藤博文:“立宪当以法何国为宜?”伊藤回答说:“各国宪政有二种,有君主立宪国,有民主立宪国。贵国数千年来为君主之国,主权在君而不在民,实与日本相同,似宜参用日本政体”。载泽又问:“立宪后于君主国政体有无窒碍?”伊藤答:“并无窒碍。贵国为君主国,主权必集于君主,不可旁落于臣民。日本宪法第三、四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云云,即此意也”。[2] 载泽在考察日本完毕后向清廷报告时总结说:“大抵日本立国之方,公议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3] 清廷在立宪之初最担心的就是皇位与君权问题,考察大臣提供的信息表明,日本立宪模式可以圆满地解决这个问题。因此,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即以日本为典范。清廷的立宪政体虽然也遵循西方宪政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但皇帝是凌驾于三权机构之上的绝对权威。关于立法与司法权,在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规定,皇帝有钦定颁行法律与总揽司法之权,有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4] 议院与司法机构都在皇帝的控制之下。关于行政权,1911年清政府颁布的《内阁官制》又规定,内阁国务大臣“辅弼皇帝,担负责任”。[5] 即内阁对皇帝负责。可见,这个仿效日本的宪政改革模式的核心就是君权至上。

        立宪派开展立宪运动,要求政权向自己开放,希望获得广泛的参政机会,主张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立宪派大致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戊戌时期形成的以康梁为首的维新派,他们在戊戌政变之后又以保皇派的姿态出现,基本上在海外活动;二是在清政府新政推行的过程中形成的绅商群体,包括具有一定新知识、新思想的近代式商人、实业家和一些开明士绅,他们是国内立宪运动开展的主要社会基础和领导力量。立宪派的聚合是在立宪运动之中的各种团体和机构的创设。作为新兴资产阶级-代表的一个-派别,立宪派希望通过立宪运动改变封建专制-的现状,实现-民主化,使自己有机会参与国家-,以提高本阶级的-地位。因为立宪派与清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他们主张用和平改革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在选择立宪模式的问题上,立宪派主张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他们认为:“今世言宪政者,莫不首推英国,非特君主国之宪政宜以英为称最也,即共和国亦无有能及之者”。[6] 因而,他们很自然地主张模仿英国的-体制。英国的宪政模式是通过议会来限制与削弱君主的权力,置君主于事实上的虚君地位,虽然君主名义上仍然是国家元首,但其实只是一个国家-象征符号;国家-大权由议会(立法权)与议会多数党组织的责任内阁(行政权)掌握。立宪派始终致力于开国会运动,根本的目的就是希图打开封建专制-体制的缺口,以国会与责任内阁的形式分享国家政权。他们宣称:“欲得立宪也,则不必求有责任君主,而当求有责任内阁”。[7] 著名的立宪团体政闻社的政纲第一条就是:“实行国会制度,建设责任政府”。[8] 所谓“责任政府”或“责任内阁”,是指对国会负责而不是对君主负责的政府或内阁。正如梁启超所说:“夫所谓立宪的-之特质者何?则政府对于国会而负责任是已。…… 责任内阁者,非对于君主而负责任之谓也”。[9] 国会制度的实行与责任政府的建立,是立宪派从事立宪运动的理想追求,其结果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将君主的权力架空而削弱君权。因此,虽然清政府预备立宪与立宪派的立宪运动都主张君主立宪,但是日本模式与英国模式的不同选择,结果大不一样。如果说清政府看重日本模式,主要是维护君权;那么,立宪派钟情英国模式,则是在有意扩充绅权。

        革命派崇尚美国、法国式的民主革命,主张用暴力革命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革命派是由孙中山、黄兴等一批近代职业革命家创设革命团体聚集而成,主要社会基础是在清政府新政过程中形成的新式学生群体(包括国内新式学堂学生和国外留学生)与新军士兵群体(包括一些下层军官)。与立宪派相比,革命派人士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受过正规的新式教育,他们更容易接受新知识、新思想,而且他们与清政府的关系没有立宪派那么密切,因而,作为新兴资产阶级-代表的又一个-派别,革命派希望通过暴力革命彻底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使国家-走上近代化道路。革命志士陈天华在赞美法国与美国的民主共和政体之后,认为这种政体是中国革命胜利后的最好选择,“苟革彼羶秽残恶旧政府之命,而求乎最美最宜之政体,亦宜莫共和若”。[10] 革命领袖孙中山也曾明确地宣称:“我们必要倾覆满洲政府,建设民国。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11] 立宪派进行的宪政改革运动是以承认满清皇帝的权威合法性为基本前提,革命派则直接地对皇权-提出了挑战,“排满”是革命最具号召力的口号。用革命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建立美国与法国式的民主共和国,是革命派追求的-理想。与清政府竭力维护君权和立宪派试图扩充绅权的君主立宪方案不同,革命派的民主共和方案旨在伸张民权。

        新政、立宪与革命,道分三途。革命派与清政府势处两极,立宪派依违其间,“主革命者目为助清,清又上疑而下沮,甲唯而乙否,阳是而阴非;徘徊迁延而濒于澌尽”。[12] 作为第三种-势力的立宪派虽然处境尴尬,但它的-倾向将直接影响到清末政局的变化。现在反观历史,结果已很清楚:是立宪派由附和清政府而转向支持革命派,最后推翻了清王朝。然而,与这个简明的结论相比,新政、立宪与革命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则要错综复杂得多。

    二、新政与立宪:由合而分

        清末新政与立宪运动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两个概念。新政是清政府自己推行的改革,大致包括从体制内各项改革到体制本身改革即预备立宪的两个阶段;立宪运动则是立宪派领导的宪政改革运动,虽然其兴衰起落与新政尤其是预备立宪有着直接的关联,但是二者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大体而言,从立宪派与清政府的关系演变的角度考察,立宪与新政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从相合到相离的历史轨迹。

        我们先看新政与立宪相合的一面。首先,立宪派是在清政府推行新政的过程中聚合而成的。1901年1月29日,在庚子事变中逃亡西安的清政府于内外交困之中被迫发布新政改革上谕,从此揭开了清末新政的序幕。在清政府新政改革的过程中,科举制度的废除,断绝了传统士人的晋升阶梯,不少旧士绅转向新式教育,新式学堂的骤兴与留学风潮的高涨,为他们开辟了接受新知识、新思想的便利渠道,旧士绅由此开始向近代新式知识分子转化;在这些正在向新式知识分子转化的士绅中,又有不少人积极投身于兴办工商实业的热潮中,而成为近代新式商人与实业家。就这样形成了一个相当数量的绅商群体,这是新兴资产阶级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群体在取得一定的经济地位之后,便很自然地开始谋求-上的发展,立宪-是他们的理想追求。与此同时,戊戌政变之后一直在海外活动的康梁维新派也在借清廷推行新政之机大肆鼓吹立宪。一时间,立宪思想陡然成为潮流。“立宪派”也就在此立宪思潮滚动的过程中成为一个颇具社会影响的-派别。[13] 立宪派的组织聚合是在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之后,1906~1907年间,立宪团体风起云涌,其中重要的有:江浙立宪派张謇、汤寿潜在上海组织预备立宪公会,汤化龙在武汉组建宪政筹备会,杨度在日本成立宪政公会以及康梁组成的帝国宪政会与政闻社,等等。立宪派开始以-组织的形式登上历史舞台。其次,立宪派鼓吹的立宪思潮推动了清政府进行预备立宪。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用血的事实向中国人民展示了立宪胜于专制的道理。时人认为:日俄之战乃“立宪、专制二政体之战”,日本战胜俄国,便是立宪对专制的胜利。“以小克大,以亚挫欧,赫然违历史之公例,非以立宪不立宪之义解释之,殆为无因之果。于是天下之人,皆谓专制之政不足复存于天下;而我之士大夫,亦不能如向日之聋聩矣。舆论既盛,朝议亦不能不与为转移”。[14] 借此时机,立宪派广泛深入地宣传立宪救国的思想,认为立宪是中国救亡图存的唯一法宝。立宪思潮的高涨,很自然地感染到日暮途穷的清政府。正如时论所云:“于是我政府有鉴于此,如梦初觉,知二十世纪之中,无复专制政体容足之余地,乃简亲贵,出洋游历,考察-,将取列邦富强之精髓,以药我国垂危之痼疾”。[15] 1906年9月1日,清政府接受出洋考察-大臣的建议,正式宣布预备立宪。再次,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促使立宪派立宪运动的高涨。清廷预备立宪上谕的颁布,使海内外立宪派欢欣鼓舞。他们“奔走相庆,破涕为笑”;[16] “手之舞之,足之蹈之”。[17] 虽然只有一纸上谕的承诺,但是却使立宪派萌生了无限的-与希望。他们纷纷组建立宪团体,积极投身于宪政改革运动之中。1909年,各省咨议局设立,“官率于上,绅应于下,经营规画,不遗余力”。[18] 咨议局与作为“议院基础”的资政院的开办,是清廷预备立宪的重要举措,为立宪派提供了合法的-活动场所。各地立宪派正是充分利用这些合法场所而参政、议政,并逐渐走向联合,多次掀起轰轰烈烈的全国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立宪运动空前高涨。然而,正在立宪派热情高涨的时候,清政府并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从满怀希望到失望至极,最终双方关系的疏离是必然的。

        新政与立宪的关系为什么会由相合走向相离呢?对于体制内一般的各项改革,立宪派与清政府之间并没有太多的分歧,他们的矛盾冲突主要表现在宪政改革方面。其一,清政府与立宪派宪政思想主张的差异。如前所述,清政府与立宪派虽然都主张君主立宪,但是清政府选择了日本模式,立宪派则倾向英国模式。在清政府的日本式立宪模式中,皇帝的权威至高无上,内阁对皇帝负责,议会由皇帝控制,宪法由皇帝钦定,其基本精神是君权至上。在立宪派的英国式立宪模式中,虽然承认君主的权威合法性,但是主张对君主的权力予以应有的限制,内阁只对国会负责而不对君主负责,宪法由内阁与国会“协定”,即“由政府起草,交议院协赞”。[19] 立宪派认为,内阁与国会是宪政的根本,“有责任内阁谓之宪政,无责任内阁谓之非宪政。有国会则有责任内阁,无国会则无责任内阁。责任内阁者宪政之本也,国会者又其本之本也”。[20] “国会有议政之权,然后内阁得尽其职务。内阁负全国之责,然后皇上益处于尊崇”。[21] 显然,立宪派是要以国会与内阁来削弱君权,以实现自己参与国家政权的愿望。清政府与立宪派为了各自的权力与利益而选择了不同的立宪模式,双方的矛盾冲突终归是难免的。-体制之争最终化约为权利之争,近代中国-近代化始终不能走出这一重阴影而难有作为,这是最可悲哀的。其二,立宪派对清政府宪政改革诚意的疑虑。立宪之要“预备”,最为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国实行立宪的条件尚不成熟,必须要有一个准备与过渡的时期。至于这个时期究竟要多长,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各派-势力的矛盾斗争,清廷在1906年宣布实行预备立宪时并没有确定“预备”年限。预备立宪开始初期,官制改革之事闹得沸沸扬扬,不仅遭到地方督抚的反对,而且还引起了立宪派的不满,他们认为,“政界事反动复反动,竭数月之改革,迄今仍是本来面目”。“此度改革,不餍吾侪之望,固无待言”。在他们看来,清廷是在搞拖延战术,没有立宪的诚意。立宪派一般要求在2~3年内开国会,如预备立宪公会电请“以二年为限”,政闻社致电宪政编查馆“请限期三年召集国会”。[22] 但是,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的《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确立了九年预备立宪的期限。这与立宪派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此后,立宪派进一步采取积极行动,他们以各省咨议局为中心,先后多次发动了全国性的国会请愿运动,要求速开国会,以尽快实行立宪。对于立宪派的请愿行动,清政府却一再敷衍,甚至严厉压制。这更激起了立宪派的不满和失望。其三,清廷借宪政改革集权皇族亲贵将立宪派逼上绝路。清政府接受立宪的主张,有着明显的强化皇权的目的。预备立宪初期的官制改革,就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举措。宣统初年,摄政王载沣更是肆无忌惮地集权皇族亲贵。1911年5月8日,清政府推出一个 “皇族内阁”。全国舆论哗然;立宪派尤为失望,他们本来就对清政府拒绝速开国会的举措极为不满,现在又弄出一个集权皇族亲贵的内阁来,其失望至极可想而知。然而,在愤怒之余,立宪派仍然理智地试图再以请愿的方式予以挽回。他们上书严正申明: “君主不担负责任,皇族不组织内阁,为君主立宪国唯一之原则”,认为现在以皇族组织内阁,“适与立宪国之原则相违反”,要求“仍请皇上明降谕旨,于皇族外另简大臣组织责任内阁,以符君主立宪之公例,以餍臣民立宪之希望”。这次上书遭到清廷谕旨的严词申斥。[23] 立宪派的努力在皇权的压制下,毫无结果。 他们慨叹:“日日言立宪,宪政重要机关之内阁,首与宪政之原则背道而驰。呜呼,其何望矣”![24] 立宪派对于清廷的宪政改革几近绝望。虽然他们表示要为“内阁制案”继续请愿,但是,武昌起义的星星之火迅即演成燎原之势,立宪派最终投入到反清革命的洪流之中。

        立宪派与清政府关系破裂对于清王朝的命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立宪新政陷于绝境之时,就是大清王朝穷途末路之日。武昌起义爆发后,清廷在形势的压力下,不得不对立宪派作出一些让步。如,颁布《宪法重要信条》十九条,明确规定:“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25] 并任命由资政院公举的袁世凯为新的内阁总理大臣,由袁氏组织完全责任内阁。然而,这些举措并不能使心灰意冷的立宪派回心转意,更不能阻止奔涌勃发的革命潮流,民心尽失的清王朝已是大势已去,终归走上无可挽回的覆亡之路。

    三、立宪与革命:由分而合

        立宪派与革命派都是中国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们自从登上-舞台之日起,就在为争取改善资产阶级的-地位而努力地奋斗。由于他们与当权者清政府的利益关系不同,他们选择了不同的-活动方式:立宪派承认皇权的合法性权威,试图以和平请愿运动促使清政府实现君主立宪;革命派则主张用暴力革命推翻清王朝,实现民主共和。虽然两个运动的基本目标都是为了实现资产阶级民主-,但是,由于运动方式的差异与-策略的分歧,曾经使两派之间斗争颇为激烈;而最终由于清政府的倒行逆施将立宪派推上了革命道路,两大运动走向合流,并因此而结束了清王朝的历史使命。

        立宪运动与革命运动首先是分途发展、互争雄长。19世纪末,中国在甲午战争中被东邻“蕞尔小国”日本战败,使朝野颇为震惊。有识之士在反省洋务运动失败教训的同时,有鉴于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经验,开始致力于-制度的变革。作为新兴资产阶级-代表的两个不同的-派别,革命派与维新派选择了不同的变革道路,革命运动与维新运动几乎同时发端。孙中山领导的革命运动的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1894年兴中会的成立;戊戌时期康梁领导的维新变法运动则与此后的立宪运动一脉相承。虽然在戊戌政变尤其是庚子事变之后有不少维新分子转向革命,即使维新派中的中坚人物梁启超也曾一度倾向革命,但是,革命运动与维新—立宪运动终归是源流各异,路途分殊。关于革命派与立宪派(以及维新—保皇派)矛盾冲突的史实,学术界已多有论列,这里只拟简略地提示三点:第一,两派在海外华侨与留学生中关于活动经费的募集以及运动的基本力量与-发展空间之争颇为激烈,几有水火不相容之势。他们互相把对方看作自己生存与发展的最大障碍,如孙中山宣称维新—立宪派是“专尊满人而抑汉族”的“汉奸”,要“先清内奸而后除异种”;[26] 梁启超表示:“我党与政府死战,犹是第二义;与革党死战,乃是第一义。有彼则无我,有我则无彼”。[27] 这些极端偏激的言辞,充分反映了两派势力在海外华人与华侨极为有限的-发展空间中此消彼长难以相容的关系。第二,两派的思想交锋主要是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的-方案之争,关键在于是否保存皇权,由此而决定了运动方式的选择:是暴力革命还是和平变革?康梁维新—立宪派以“保皇”为旗帜,孙中山等革命派则以“排满”为宗旨,这是双方矛盾一时难以化开的死结。1902年,康有为发表《答南北美洲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书》,明确地标举君主立宪而反对革命;次年,章太炎针锋相对地发表《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双方论战正式公开化。1905~1907年,分别以《民报》与《新民丛报》为中心,双方论战达到高潮。论战的结果双方都没有互相说服对方,运动仍然各行其道。第三,两派对清政府预备立宪的态度不同,应对方式各异。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立宪派欢呼雀跃,满怀希望,他们组织团体,积极活动,希图以和平请愿的方式敦促清政府走上立宪的正轨。革命派则始终持反对的态度,他们一方面纷纷痛斥清政府在搞“假立宪”、“伪立宪”,认为所谓的预备立宪 “并不是真正立宪,实在拿立宪骗人”;[28] 另一方面则不断地发动武装起义,用革命的武器作出坚决彻底的批判。立宪派支持拥护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既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也有明显的对抗革命的目的;革命与立宪的较量一度处于生死抉择的关头。

        立宪运动与革命运动最终走向合流。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导致双方合流的原因:第一,清政府的倒行逆施,是立宪派与革命派合流的推动力。预备立宪曾经一度为清政府与立宪派的合作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然而,当清政府不能满足立宪派的要求时,当立宪派逐渐对清政府的立宪诚意失去信心时,事物走向了反面;在清政府不可救药的时候,立宪派终于弃清廷而投向革命的行列。清廷推出“皇族内阁”使亲贵揽权的结果,“足令全国咨议局之议员人人丧气而绝望。咨议局议员绝望之日,即清廷基础动摇之时,至是内外人心皆去”。[29] 当保路运动遭到清政府压制时,立宪派在绝望中宣称:“国内-已无可为,政府已彰明较著不要人民了,吾人欲救中国,舍革命无他法”。[30] 现代西方-学理论表明,“每一个未被吸收到-体系中的社会阶级都具有潜在的革命性。…… 挫败一个集团的要求并拒不给它参与-体系的机会,有可能迫使它变成革命的集团”。[31] 清政府没有笼络住具有强烈参政欲望的立宪派,而使立宪派转向了革命。可见,事实上是清政府把立宪派逼到了自己的对立面。第二,两派-目标的基本一致——实现资产阶级-民主,是双方合流的思想基础。立宪派与革命派都是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为新兴资产阶级谋取-地位,是他们共同的-目标。如前所述,立宪派与革命派的分野,只是因为他们各自设计的实现这个-目标的-方案不同,立宪派主张君主立宪,革命派主张民主共和,其中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待皇权的态度。“革命党与立宪党宗旨之差异,全在破坏君主政体与巩固君主政体之一点”。[32] 立宪派本来试图以和平的方式向皇权争民主,结果碰得头破血流;而与此同时,满清皇权又在革命的撞击下摇摇欲坠,在这种情况下,立宪派转向用暴力摧毁皇权而实现民主的道路也就是很自然的了。

        立宪派与革命派的合流加速了清王朝的覆灭。辛亥革命的成功,固然是革命派长期不懈努力奋斗的结果,但立宪派的作用也不可低估。武昌起义爆发后,立宪派或自己领导宣布独立,或协助革命党人建立军政府,或促使旧官僚反正,为各省脱离清政府而独立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虽然在此前后也发生了不少立宪派与革命党人争权夺利的斗争,但是,从总的倾向来看,当时的立宪派对革命还是支持拥护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我们知道,在清末革命派、立宪派与清政府三股-势力之间,当革命派与清政府双峰对峙时,立宪派的倾向就显得颇为举足轻重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一点是,立宪派转向与革命派合流,不仅加快了清王朝覆灭的步伐,而且深深地影响了民初政局的演变。

    四、革命与新政:对立统一

        清政府推行新政改革旨在维护清王朝的统治,革命派发动革命运动旨在推翻清王朝的统治,新政与革命从根本上是对立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关于新政与革命的统一性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革命运动的兴起与发展刺激了新政改革的产生与发展,清政府的新政改革与预备立宪有着明显的对抗革命的目的。19世纪末,在甲午战争的刺激下,革命运动与维新运动几乎同时发轫。当维新运动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派势力残酷镇压之后,康梁维新派被迫流亡海外,成立保皇会,继续拥戴光绪皇帝,庚子年间唐才常自立军“勤王”活动的失败,使不少人在失望中走上武装反清的革命道路;与此同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势力也在潜滋暗长,革命运动逐渐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1900~1901年,在历经义和团运动与八国联军入侵这样内外夹击的所谓“庚子事变”后,大清王朝在惊涛骇浪中跨入了20世纪。新世纪的到来,并没有给这个日薄西山的旧王朝带来新气象,险恶的国内外-形势使清政府面临着一个的难以收拾的局面。有识之士惊呼:“欲救中国残局,惟有变西法一策”。[33] 在血与火的历史教训下,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刚刚残酷镇压戊戌变法的慈禧太后为图自保而不得不亲手祭起“变法”大旗。据时人记载:“及乎拳祸猝起,两宫蒙尘,既内恐舆情之反侧,又外惧强邻之责言,乃取戊、己两年初举之而复废之政,陆续施行,以表明国家实有维新之意”。[34] 清末新政的兴起有着明显的对抗革命的一面。然而,新政的开展并没有缓和革命的压力;事实上,革命运动正在进一步蓬勃地发展。1906年,清政府在将新政改革推向-体制变革谋求预备立宪时,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希图借立宪来达到消弭革命的目的,考察-大臣载泽那个被时人称为“吾国之得由专制而进于立宪”之“枢纽”的密折,就曾宣称立宪有三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35] 这是清廷接受预备立宪的关键。1907年,张之洞进京奏对慈禧太后“出洋学生排满闹得凶,如何得了”的问题时称:“只须速行立宪,此等风潮自然平息”。[36] 立宪能否达到消弭革命的目的呢?历史作了否定的回答。

        另一方面,新政改革的开展客观上为革命运动造就了条件。辛亥革命以武昌起义而成功,这自然使人联想到张之洞在湖北的新政事业。逊清遗老指责张之洞为“祸首”。恽毓鼎认为,清王朝是因为派东洋留学生、编练新军、推行立宪等新政改革而灭亡的,“罪魁祸首,则在张之洞”。[37] 王先谦说:“张南皮主办学堂、新军二事,遂为乱天下之具”。[38] 刘体仁称:“文襄练兵廿载,至是成为戎首”。[39] 革命党人则以张之洞为“功臣”。张继煦认为,张之洞在湖北办实业、练兵、兴学等新政活动,使湖北“精神上、物质上,皆比较彼时他省为优,以是之故,能成大功。虽为公所不及料,而事机凑泊,种豆得瓜”。[40] 甚至孙中山也说:“以南皮造成楚材,颠覆满祚,可谓不言革命之大革命家”。[41] 这些评说立足点不同、动机各异,但都道出了一个事实:清末新政与辛亥革命有着直接的关系。如何理解呢?我们认为,清末新政改革在客观上为辛亥革命提供了三个方面的准备条件:一是物质条件。新政时期的实业建设为革命运动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特别是军事工业的建设如汉阳兵工厂直接为武昌起义提供了武器装备。二是人才条件。新政时期近代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绅商等新式社会群体,为革命提供了一定的阶级力量;新式学堂的创办、留学生的派遣与新军的编练,更是直接为革命提供了人才,新式学生与新军士兵是革命的最主要的生力军。三是思想条件。新政不仅为革命提供了物质条件、培养了革命人才,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在思想解放潮流之下是革命思想的广泛传播。“湖北自张之洞提倡学堂后,而新潮输入,革命已伏萌芽。嗣后复派多数学生赴日本,学陆军者如吴禄贞等,已大露锋芒。同时留学生创刊《湖北学生界》以鼓吹之,革命思想因之勃发”。[42]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清政府通过新政为自己造就了掘墓人。

        关于改革与革命的关系,法国近代著名的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其研究法国大革命的名著中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 人们耐心忍受着苦难,以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但一旦有人出主意想消除苦难时,它就变得无法忍受了。当时被消除的所有流弊似乎更容易使人觉察到尚有其他流弊存在,于是人们的情绪便更激烈:痛苦的确已经减轻,但是感觉却更加敏锐”。“改革不只是推倒了阻碍大革命的重重障碍,更重要的是向人民表明怎样才能动手进行革命,因而,改革为大革命作了准备”。[43] 这被现代西方-学理论引申为“改革能成为革命的催化剂”的命题。[44] 改革一方面充分暴露了旧制度的种种弊端,唤起了人们的觉醒;另一方面又造就了新兴的社会力量,并引发新旧势力之间的矛盾。如果旧制度不能有效地控制这些新的社会力量,并化解各种-势力之间的矛盾,只能加速革命的进程,促使旧制度走向崩溃。清末新政与辛亥革命的关系为此提供了一个典型的例证。清末新政改革尤其是-改革,涉及到各派-势力特别是各个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势与利益的问题,因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冲突。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清廷与地方督抚的矛盾。二是清廷内部各派-势力的矛盾。三是满汉权贵之间的矛盾。四是皇族亲贵内部的矛盾。五是清政府与立宪派的矛盾。等等。清末新政尤其是宪政改革,无疑是一次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上述各派-势力之间矛盾的焦点即在于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内在的矛盾,结果将是灾难性的。诚如第二次出洋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所称:“行之而善,则为日本之维新,行之不善,则为法国之革命”。[45] 果然,此言不幸成为预备立宪结局的谶语。清王朝就是在新政改革过程中由于各种矛盾的激化而在革命的撞击下走上了自己的覆亡之路。

    五、殊途同归

        新政、立宪与革命,是清末三种重要的-势力清政府、立宪派与革命派为了各自的-目标而发动的-运动。三个运动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然而,历史不可能同时向三个方向发展。三种势力较量的结果,是辛亥革命的成功与中国-向近代化道路的迈进。历史的合力推动了历史的进程。

        从辛亥革命的角度来看。如前所述,立宪派最终转向与革命派合流,清政府的新政改革也为革命客观上造就了准备条件,革命无疑代表了当时中国历史的发展方向。

        从中国-近代化的角度来看。革命运动与立宪运动对中国-近代化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革命派主张民主共和,立宪派主张君主立宪,虽然政体不同,但都是对封建君主专制的否定;其二,革命思想的勃发与立宪思潮的高涨,促使了民主-思想的广泛传播;其三,革命运动与立宪运动的最终合流导致辛亥革命的成功,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中国传统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历史,为民主-的建立扫除了制度性障碍。学界对此多有论述,此不赘言。

        这里拟着重说明清末新政对中国-近代化的影响。我们知道,中国的近代化运动应该说从洋务运动时期已经开始启动,历经戊戌维新变法运动,到清末新政时期则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预备立宪对于-体制的变革已经有了某些突破性的进展。-近代化的核心是民主化,即民主-的实现。新政对-近代化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主-制度的移植。预备立宪虽然最后以失败而告终,但在民主制度的移植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开拓性的工作。第一,确立宪政改革的目标是实行君主立宪制政体,这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否定。第二,进行了中央与地方的官制改革,责任内阁的设立被提上日程,虽然最后闹出“皇族内阁”的丑剧,但责任内阁制形式的出现则是破天荒的。第三,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并起草了一部宪法草案。[46] 第四,宣布了九年的预备立宪期限,拟在此期限过后正式开设议院,在此之前先设资政院与咨议局,作为将来设议院的基础。第五,中央设法部与大理院,地方设高等审判厅,作了行政与司法分离的所谓“司法独立”的初步尝试。等等。这些举措表明西方近代的民主制度正在一点点地被移植过来。二是民主-思想的传播。清政府虽然不像立宪派和革命派那样利用新闻媒体等工具大肆宣扬民主思想,但在新政尤其是预备立宪时期,为了推动宪政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促进了民主-思想的传播。如,五大臣出洋考察回国时带回了大量的关于西方宪政的资料,端方、戴鸿慈编辑的《欧美-要义》、《列国政要》等书很快印行于世,载泽的《考察-日记》、戴鸿慈的《出使九国日记》也随即刊刻流传。再如,第二次出洋考察宪政大臣回国时也带回了不少宪政资料,其中出使日本考察宪政大臣达寿进呈考察宪政书五种:《日本宪政史》、《欧美各国宪政史略》、《日本宪法论》、《比较宪法》、《议院说明》。[47] 又如,宪政编查馆还曾将考查各国宪政大臣关于考查宪法的奏折交-官报局编辑成书,“以为官民讲求宪法之渊鉴”。[48] 另外,一些官方印制的宪政宣传品如《立宪纲要》等也是颇为流行。这些文字资料自然是民主思想传播的重要渠道,而预备立宪活动本身的开展则更是将民主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广为流布。-近代化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民众-参与的扩大,“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最大区别,在于人民在大规模的-单元中参与-和受到-影响的程度扩大了”。[49] 预备立宪为民众参与-提供了重要的场所。如,咨议局的设立。咨议局是在民选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选民资格的严格限制,使选民与人口的比例极小,仅为0.4%左右,但选民总数并不少,各省少则数万,多则十几万。[50] 可见,咨议局的选举已是较大规模的民众参与-了。另外,咨议局设立后,即成为民众——主要是立宪派议政和推行立宪运动的重要场所。再如,地方自治的举办。清末地方自治是自上而下推行的,据其章程规定:“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按照定章,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受地方官监督办理”。[51] 虽然地方自治只能“辅佐官治”,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地方绅民已经可以自己办理“地方公益事宜”了,这无疑又给民众参与-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原来,“我国人民困于专制政体之下数千年矣,但知受制于官,不知自治为何物”。但自从开办地方自治以来,各省设立自治局,领导民众参与-,使得“绅民亦稍知讲求法政,以储选民资格”。[52] 通过地方自治,从实践中提高民众的-素质。正是在预备立宪过程中通过设立咨议局与举办地方自治等举措,使民众-参与扩大,不仅有效地传播了民主-思想,而且使人民的思想水平与-素质都得以逐步提高。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辛亥革命之后民主的观念之所以能够深入人心,既是革命派与立宪派努力宣传的结果,也有清政府新政尤其是预备立宪的功劳。这对于清政府的初衷来说,也可以说是“种豆得瓜”吧。因此,清末新政对于中国-近代化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历史作用与地位应予充分肯定。

        总之,新政、立宪与革命之间的互动关系错综复杂,使清末最后十年的历史构成一幅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历史的多样性不能化约为单一的线条。我们在叙述这段历史的时候,如果在考察革命史的同时,能够关注新政与立宪的历史,尤其是能够揭示新政、立宪与革命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那么,我们的历史认识将会更加全面系统,也更加接近历史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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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往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主要关注革命派与立宪(改良)派等-势力之间的关系(如林增平《革命派、改良派的离合与清末民初政局》,载《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而对新政、立宪与革命三方面-运动之间的互动关系关注得不够。

    [2] 载泽:《考察-日记》(与蔡尔康等《李鸿章历聘欧美记》和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合订本),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579页。

    [3] 《出使各国考察-大臣载泽等奏在日本考察大概情形暨赴英日期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页。

    [4] 《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附清单二》,《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8页。

    [5] 《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会奏拟定内阁官制并办事暂行章程折附清单二》,《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61页。

    [6] 熊范舆:《立宪国民之精神》,《中国新报》第1年(光绪三十三年)第4号。

    [7] 李庆芳:《中国国会议》,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115页。

    [8] 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19页。

    [9] 沧江(梁启超):《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37页。

    [10] 思黄(陈天华):《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第120页。

    [11] 孙中山:《在檀香山正埠荷梯厘街戏院的演说》,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6页。

    [12] 张謇:《年谱自序》,张謇研究中心、南通市图书馆编《张謇全集》第5卷上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298页。

    [13] 有人认为,“立宪派”这一称谓最早见于1903年9月《浙江潮》第7期所载《四政客论》(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9页)。

    [14] 《立宪纪闻·中国立宪之起原》、《刊印宪政初纲缘起》,《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版。

    [15] 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第360页。

    [16] 《郑孝胥张謇等为在上海设预备立宪公会致民政部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1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页。

    [17] 康有为:《布告百七十余埠会众丁未新年元旦举大庆典告蒇保皇会改为国民宪政会》,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选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00页。

    [18] 《四川省咨议局第一次议事录(摘录)》,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页。

    [19] 《国会请愿同志会意见书》,《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16页。

    [20]《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7年(宣统二年)第11期。

    [21] 孙洪伊等:《国会代表请愿书》,《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595页。

    [22] 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68、453页。

    [23] 《各省咨议局议长议员袁金铠等为皇族内阁不合立宪公例请另组责任内阁呈》、《各省咨议局议员请另组内阁议近嚣张当遵宪法大纲不得干请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7~579页。

    [24] 《直省咨议局联合会为阁制案续行请愿通告各团体书》,《国风报》第2年(宣统三年)第16期。

    [25] 《择期颁布君主立宪重要信条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03页。

    [26] 《致公堂重订新章要义》,《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61页。

    [27] 《与夫子大人书》,《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73页。

    [28] 楚元王:《谕立宪党》,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68页。

    [29] 刘厚生:《张謇传记》,上海书店1985年影印本,第184页。

    [30] 粟戡时:《湘路案》,《辛亥革命》(四),第551页。

    [31]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299页。

    [32] 《直省咨议局联合会为阁制案续行请愿通告各团体书》,《国风报》第2年(宣统三年)第16期。

    [33] 张之洞:《致西安鹿尚书》,《张文襄公全集》卷171,页23,中国书店1990年版。

    [34] 《论中国必革政始能维新》,《东方杂志》第1年(光绪三十年)第1期。

    [35] 《奏议·镇国公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版。

    [36] 《八月初七日张之洞入京奏对大略》,《时务汇录·丁未时务杂录》,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档案乙F99。

    [37] 恽毓鼎:《澄斋日记》(稿本),转引自孔祥吉《张之洞与清末立宪别论》,《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

    [38] 王先谦:《复胡退庐侍御书》,《葵园四种》,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938页。

    [39] 刘体仁:《异辞录》卷4,页49,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40] 张继煦:《张文襄公治鄂记》,湖北通志馆1947年版,第7页。

    [41] 《时报》1912年4月15日,转引自黎仁凯、钟康模《张之洞与近代中国》,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

    [42] 居正:《辛亥札记》,武汉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教研室编《辛亥革命在湖北史料选辑》,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15~116页。

    [43]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0、221~222页。

    [44] 参见[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秩序》,第392页。

    [45] 《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奏立宪必先正名不须求之外国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37页。

    [46] 关于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起草的宪法草案的情形,参见迟云飞《清末预备立宪研究》第52~55页,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

    [47] 《达侍郎呈进书籍详志》,《正宗爱国报》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48] 《编订考查宪政书籍》,《大同白话报》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七日。

    [49]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秩序》,第39页。

    [50] 参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9年版,第16页。

    [51] 《宪政编查馆奏核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附清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28页。

    [52] 《论国民不可放弃应有之责任》,《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第178~179页。
     
      

     
     

     


     

    文章出处:《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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