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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社会理论与晚清研究

    在中国近代史研究领域,自然也包括晚清史的研究,国内学术界从未像今日那样受到西方史学特别是美国中国学的直接影响。域外中国学的引进,的确极大繁荣了国内的近代史研究。但无庸讳言的是,那种不加消化吸收的拿来主义也有使国内的中国近代史研究丧失主体性之虞,有些甚至造*们对中国历史认识的混乱。近年国内学术界在晚清“国家-社会”研究中引入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便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市民社会虽然如同社会科学中的许多其他概念一样,有其不确定之处,但在西方著作中,其基本含义还是明确的。在古典意义上,市民社会系指与未受统治的自然状态相对的*社会或国家;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则系指16世纪以来随着市场扩张和个性解放欧洲国家所出现的与国家相对或者说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综合体。可以说,市民社会完全是基于西方历史经验而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将这样一个概念运用到对晚清中国历史的分析上,势必以西方历史模式作为认知和评价中国历史的依据,滑向西方中心论的泥潭之中,不是削足适履,便是郢书燕说。譬如,当一些学者将晚清城市中出现的一些同业组织、茶馆、清议之风等比作哈贝马斯所说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时候,他们显然忽视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诚如美国历史学家魏斐德(FredrickWake鄄man,Jr.)所批评的:“我发现了将哈贝马斯的概念应用于中国之尝试的不恰当性,因为尽管自1900年以来公共空间一直在不断扩大,但这仍不足以使人们毫不踌躇地肯定对抗国家的公民权力。相反,国家的强制权力也在持续地扩大,而绝大多数中国公民看来主要是按照义务和依附而非权利和责任来理解社会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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