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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新政期间的“筹蒙改制”

    内外蒙古是清朝的“藩部”地区,清政府在这一地区的统治形式不同于内地,在中央政府中设理藩院管辖,在地方设将军、都统、大臣直接治理,并以盟、旗作为社会组织形式和基层政权机构,在职的蒙古王公就是清政府统治蒙古地区的各级官员。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1901年1月29日),清政府颁布新政上谕,要求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弊,参酌中西*,举凡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盛,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内,详悉条议以闻”。1从此开始了长达10余年的清末新政的历史进程。清末新政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为了自救而采取的改革措施。光绪二十八年正月(1902年2月),绥远城将军信格奏改练新军、建设学堂。归化城副都统文瑞上奏振兴戎政,蒙古地区也开始陆续进行新政改革。怎样在内外蒙古实施新政,清政府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不仅派人进行考察,而且要求中央政府各部以及驻蒙古地区将军、都统、大臣提出具体建议,蒙古王公也要积极参加。清末蒙古地区的新政,从内容上说,*上包括筹蒙改制和调整治蒙机构,经济上包括移民实边和发展各种实业,军事上包括筹练新军和加强边防,文化上主要是兴办学堂和创办报纸,兴建图书馆等。本文仅就“筹蒙改制”问题做些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蒙古地区如何实施新政和建立行省的讨论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派肃亲王善耆到内蒙古东部地区考察。善耆考察后,提出了经营蒙古地区的八条措施,有屯垦、矿产、马政、呢碱、铁路、学校、银行、治盗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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