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房地买卖契约文书,一般都详细开列投入买卖对象房的质地、间数、坐落等项。笔者所见清朝初年北京外城房契,坐落项一般为“某城某坊某牌某铺,总甲某某地方”。房契官文书也强调由里甲房牙将契尾发给受业人,里甲房牙在房地交易中承担中介管理的职能。如业主漏税,查出房牙总甲同罪,即所谓“住房人户隐匿不报,查出牙甲一体坐罪”,“托请乞恩者,该坊牙甲人户同罪”。因牙甲责任重大,民间房地交易,办理立契手续,一般都请左邻右舍及总甲、房牙、代书共同作为见证人签字画押。总甲签字画押,表示确认房地交易的合法性,并承担日后发生争执时出面调停的职能,房牙承担评估房价的职能。清朝中后期,京城房契总甲房牙(尤其总甲)签字画押日益减少,这一现象从侧面反映出保甲制在北京地区由强化到衰落的过程。
一 清以前的保甲制
保甲制是中国封建社会末期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极至,皇帝高居于庙堂之上,通过督抚州县官员控制地方。督抚大吏品级虽高,但实权有限,“督抚品仪虽与相埒,然不过承号令,备策应而已”[1]。直至太平天国战争爆发后,督抚权势才增大。县是基层政权单位,知县为“亲民之官”,有所谓“天下之治始乎县”[2]的说法。但是,每县的官员人数有限。以明清为例,县设知县,县的佐贰官,有县丞及主簿,县大事繁之县多至数员,事简之县,不设县丞主簿。各县设教谕、训导各一人,另设典吏若干人,协助知县办事。典吏每县少者五六人,多者十七八人。每县官吏人数有限,包括知县典吏,至多二十余人,即使加上知县出资聘请的师爷幕僚,人数也是有限的,难以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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