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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北京条约(续增条约)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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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北京条约(续增条约)第六款
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1860年10月25日)
第六款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1846年2月20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注:在本条约的法文本中,并没有“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规定,这句话是当时担任翻译的法国孟振生主教和德拉马神甫私自在汉文本条约中增加进去的,清政府也一并承认了。)
"《海关中外条约》第1卷,P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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