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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差大臣大学士桂良奏片附件中俄天津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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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差大臣大学士桂良奏片附件:中俄天津条约
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
大清国咸丰大皇帝、大俄罗斯国自专主大皇帝依木丕业拉托尔,明定两国和好之道,及两国利益之事,另立章程十二条。大清国大皇帝,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桂良,吏部尚书、镶兰旗汉军都统花沙纳,为全权大臣。大俄罗斯国大皇帝,特简承宣管带东海官兵战船副将军、御前大臣公普提雅廷,为全权大臣。两国大臣,各承君命,详细会议,酌定十二条,永遵勿替。
第一条。大清国大皇帝、大俄罗斯国大皇帝,今将从前和好之道,复立和约,嗣后两国臣民,不相残害,不相侵夺,永远保护,以固和好。
第二条。议将从前使臣进京之例,酌要更正,嗣后两国不必由萨那特衙门及理藩院行文,由俄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经(径)行大清之军机大臣,或特派之大学士,往来照会,俱按平等。设有紧要公文,遣使臣亲送到京,交礼部转达军机处。至俄国之全权大臣,与大清之大学士及沿海之督抚,往来照会,均按平等。两国封疆大臣及驻扎官员,往来照会,亦按平等。俄国酌定驻扎中华海口之全权大臣,与中国地方大员,及京师大臣,往来照会,均照从前各外国总例办理。遇有要事,俄国使臣或由恰克图进京故道,或由就近海口,预日行文,以便进京商办。使臣及随从人等,迅速顺路行走,沿途及京师公馆,派人妥为预备。以上费用,均由俄国经理,中国毋庸预办。
第三条。此后除两国由旱路于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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