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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郡国官

    欲用自己的人。

      河南尹的属吏,与郡守大致相同,兹不赘述。

      郡太守和王国相 三国时,王国由相治理,相的职任同于郡太守,不受王的干涉。《武帝纪》言操“为济南相,国有十余县长吏,多阿附贵戚,赃污狼藉,于是奏免其八……郡界肃然”。史既言操为济南国相,又言“郡界肃然”,则郡与国实无若何区别。又如《三国志》卷46《孙坚传》注引《吴录》言庐江郡宜春县为人所攻,长沙太守孙坚将越界往救,理由为“以全异国,以此获罪,何愧海内乎?”卢弼《集解》注曰:“国者郡国也”。说明郡与国可以通称。又如孔融为北海相,不肯碌碌如平居郡守,也是国与郡通称之例。由于国与郡无何区别,故本节只谈郡守,以省篇幅。

      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卷120之后附载司马彪《续汉书·郡国志》五第23下谓:魏郡国九十一,属国一;蜀郡二十三;吴郡四十六,都尉二。凡三国郡一百六十,属国一,都尉二。

      郡太守除“掌治民、进贤、决讼、检奸”外,还可以自行任免所属掾史。《日知录》卷8言:“守相命于朝廷,而自曹掾以下,无非本郡之人……其辟用之者,即出于守相,而不似后代之官,一命以上,皆由于吏部”。《三国志》卷13《钟繇传》注引谢承《后汉书》曰:

      南阳阴修为颖川太守,以旌贤擢俊为务,举五官掾张仲方正,察功曹钟繇、主簿荀彧、主记掾张礼、贼曹掾杜佑、孝廉荀攸、计吏郭图为吏,以光本朝。

      太守既可以推举孝廉、方正,又可以自用属吏,在一定程度上,宛如独立王国。以上引文所谓“本朝”,亦系指郡府而言。最突出的例证,是太守能擅自*,而不受到惩罚,甚至也不受社会舆论的指责。如北海相孔融“一朝杀五部督邮”,仅仅因为他们向农民征取租税稍迟了些。又如法正为蜀郡太守,“擅杀毁伤己者数人”。不用说滥杀和误*的太守是很多的。三国时各国的吏治比东汉后期有甚大改善,尚且如此,其他*昏黑时代就更不用说了。

      郡太守与州刺史不同点之一是刺史无副职,而太守有副职,即郡丞。丞亦由朝廷任命,丞多与太守素无瓜葛,故丞一般不操实权。边郡不设丞而设长史,长史系武职,有事时,带兵作战。《三国志》卷15《张既传》注引《魏略》言太和中,诸葛亮出陇右,陇西太守游楚遣长史马颙出御,蜀兵退还,太守获封侯,长史及其他掾属亦得赏赐。说明长史直接受太守指挥,以免太守与丞互相扯皮,贻误战机。

      郡太守之下,还有都尉,秦称郡尉,汉景帝改称都尉,掌佐太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刘秀建武六年(30年),省诸郡都尉,并罢都试之役,唯边郡往往置都尉或属国都尉。三国时,魏河南郡有伊阙都尉。魏郡有西部都尉,沛国有南部都尉;阳平郡有东部都尉。蜀、吴一些郡有都尉,典掌军事,禁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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