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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汉自耕农和地主经济概况

    理解为农民真的不受强暴者欺侮,但豪强欺压农民的情况在诸葛亮辅政时有所减轻,也是不容否认的;另外,‘’道不拾遗”句,也不能解释为真的无人拾取道旁遗物,但也说明饿肚子的贫穷人家少了些,否则,还谈什么“路不拾遗”呢?我们把“路不拾遗”解释为很少有人拦路抢劫,在封建社会也就算不错了。因此史书上虽然不见有什么关于蜀汉农民经济情况的具体记述,但从人们对诸葛亮的称赞,可以窥知当时个体农民经济确实有一定的发展,生活也比较安定。

      总的说来,在刘备、诸葛亮等人的统治下,蜀汉个体小农虽然力役、兵役和赋税的负担并不轻,但所受官吏豪强的额外役使和榨取还是有所减轻的。他们利用这种喘息机会,努力生产,从而使自耕农的经济得以维持和发展。

      至于蜀汉地主阶级的经济概况是怎样的?由于材料十分缺乏,难以举出大量事实,这里只能约略言之:

      蜀汉统治者始终没有触动过益州地主官僚的固定房地田产,如同《三国志》卷36《赵云传》注引《赵云别传》所载:

      益州既定,时议欲以成都中屋舍及城外园地桑田分赐诸将。云驳之日:“霍去病以匈奴未灭,无用家为,今国贼非但匈奴,未可求安也。须天下都定,各返桑柞,归耕本土,乃其宜耳。益州人民,初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今安居复业,然后可役调,得其欢心”。先主即从之。

      蜀汉统治者不没收原益州官吏地主的土地财产,以换取其为蜀汉政权效力的政策,是讲求实际的。

      本书第七章第二节已谈到过益州外来地主与土著地主间的矛盾比较缓和及蜀汉政权比较上轨道等情况,同时指出蜀汉政权通过赏罚分明的法治措施,既限制又利用地主豪强,使蜀汉政权较稳定。这些得益最大的自然还是地主阶级。蜀汉灭亡时,共“领户二十八万,男女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其中著籍人数由于蜀汉末年*衰败,可能有很大程度的隐瞒,但官吏人数则没有隐瞒的必要。所以“吏四万人”可能接近实际。无论怎样说,蜀汉这样小的国家,官吏人数竟如是之多,表明农民百姓的负担是够重的。官吏的众多,意味着地主阶级*地位和经济利益均有所扩张。《华阳国志》记述蜀郡各县的“冠冕大姓”、“冠盖”、“甲族”、“姓族”、“望族”、“首族”,多为作官为吏的大姓豪族。越是富庶的县,大姓越多。如蜀郡之武阳县,“特多大姓,有七杨五李诸姓十二”。汉安县有“四姓:程、姚、郭、石;八族:张、季、李、赵辈。而程、石杰立,郡常秉议论选之”。言程、石二姓最为冠冕,郡府常根据当地舆论选二姓之人为吏。广都县“大豪冯氏有鱼池盐井”;郪县“高、马家世掌部曲”。建安二十三年(213年),高胜、马秦皆叛,合聚部伍达数万人,被李严平定。说明有的大姓豪族在经济和人力上很有势力。但总的说来,蜀之大姓,较之吴、魏世族大姓仍有逊色。他们既比不上吴之顾、陆、张、朱四姓,“多出仕郡,郡吏常以千数”;更远逊于魏之颖川荀氏、河内司马氏之宫位亨通。梁、益大姓拥有的部曲及活动能力亦不及魏、吴的强宗豪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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