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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罪不可无 私罪不可有:古时哲人怎么当官(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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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5 12:51:18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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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包拯集》卷2《请先用举到官》)宋哲宗时,李新说:“廉吏十一,贪吏十九。”(《跨鼇集》卷19《上皇帝万言书》)等级授职制的官场是个贪墨的大染缸,大多数士大夫经历官场的染色,只能成为国家和民族的蠹虫,他们贪污腐化有种,横征暴敛有能,奉承拍马有才,结党营私有份儿,钩心斗角有术,文过饰非有方,妒贤嫉能有为。史实证明,他们是决不会受范仲淹的为官之道感化的,其为官之道只能是公罪不可有,私罪不可无。等级授职制的官场决不可能培育出人们高尚的道德和情操。从另一方面看,等级授职制的官场也是埋没真正的精英和清官的坟场。如果没有两宋交替时的浩劫,如李纲和宗泽那样的正人君子,就只能泯灭在众贪官之下,决不可能在史书上留名。
从历史上看,等级授职制的官场是个贪墨的大染缸,难于造成有担当、赤心报国的官员,在这样的大染缸中,范仲淹的“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的为官理想、为官之道,是难以实现的。今天,如果视等级授职制为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传家宝”,看不到其弊端,尤其是看不到其与现代政治文明极不相称的积弊,只能是阻绝中华民族的进步之途,使各种严重积弊,包括近些年间愈来愈严重的教科文单位衙门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学术腐败,得不到根本性的扭转,其结果如何,自不待言。今日的公仆应与历史上的清官有严格区分,进行公仆意识的教育,固然是必要的,却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干部任用制度,特别是重视完善干部的选举制度。尽管如此,今天重提范仲淹的为官之道,也是很有必要的,至少可以使某些公仆们自省,古代哲人尚有“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的为官之道,自己又当如何做公仆?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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