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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北朝官职制度-任用制度

      历史 任用制度


      经过选拔有关人员便取得了做官的资格。但对这些人如何使用,是临时使用还是长期使用,是试用还是实用,任用其担任何种职务,给予什么级别等等,则另有规定。

    (一)任用方式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吏的任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见于史册的主要有:守、拜、领、录、平、兼、行、假、试、权、知、监、参、掌、典、署、督、护、待诏等等。按照任用等差,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候补之类。此类主要有待诏、郎选、听选等方式。待诏是汉代的候补官制度,待诏人员有待诏于金马门、公车、殿中、黄门、宦者署的,也有待诏于丞相、御史二府的。他们在官署听候补官,有时也承担本署内的一些事务。郎选是从三署郎官署的诸郎中选官,三署郎是汉代官吏储备学校,被选拔上来的人才取得被任用为郎的资格,再经过一定时间的历练然后出补为官。听选是尚书将选人分类,等待有缺补官。还有一些候补官是因父母丧葬守制和其他原因去职,期满要求复职的。

      第二,试用之类。此类主要有行、守、试、假、权等方式。试用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是以一年为限,多者长达三年。试用期间,俸禄稍低于实授官。试用期满以后,称职者转为实职,称为“真除”或“实授”;不称职的则罢归。试用官只有在试用期内不出重大的差错,才能保住官职,争取实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官员忠于职守和认真任事。

      第三,拜授之类。此类主要有拜、授、遗诏等方式。经过拜授的官员即为正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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