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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朝法规

      历史    指东晋以后,相继统治中国北部的北魏(386~534)、北齐(550~577)、北周(557~581)等几个封建王朝的法规。北朝法规特别是北魏和北齐法规,上承汉、魏,下开隋、唐以至明、清,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北魏法规 北魏又称后魏、元魏或拓跋魏,是中国古代北方的鲜卑族建立的王朝。《魏书·刑罚志》载: “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简”,宣帝南迁后,设“四部大人”坐王庭处理辞讼。此时魏尚无监狱和考讯的办法,犯罪案件都是由部族首领临时共同商议处理。东晋建兴三年(315)猗卢自称代王,拓跋鲜卑社会内部发生了显著变化,阶级矛盾和阶级压迫加剧,于是“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东晋咸康四年(338)什翼犍即代王位,年号建国,第二年(339)制定法律:“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明显地表现了封建法律镇压人民反抗活动、维护贵族专政和财产私有制的阶级实质。 东晋太元十一年(386)拓跋□统一拓跋旧部,即代王位,建元登国,不久改称魏王。登国十一年(396)拓跋□建天子号,改元皇始。皇始三年迁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市东)即皇帝位,改元天兴。此后,鲜卑族入主中原,成为与南朝对峙统治中国北方的王朝。北魏统治者入主中原以后,十分注意运用法律作为统治手段,他们笼络、重用精通律学的汉族儒士王德、崔浩、高允、游雅、常景等人,编定律令,传授律学,形成北朝律学兴盛的局面。  北魏法规主要有律、令、格三种形式。
      《北魏律》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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