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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朝法规

    令、科 3种形式。 ①梁律。天监元年(502),由律学家蔡法度等人编定,凡 20篇,即刑名、法例、盗劫、贼叛、诈伪、受贿、告劾、讨捕、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仓库、厩律、关市、违制,共2529条。梁律是参酌晋律和齐《永明律》编纂而成。据《隋书·刑法志》等书记载,其刑名有徒刑,分百日、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终身9等;鞭杖分6等: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一百、二百。官吏犯罪有杖督之罚,其制为杖督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一百。又有夺劳(夺去官吏劳绩)百日杖督一百,免官加杖督一百。梁初有 □面,即墨刑,武帝天监十四年(515)诏令废除。死刑有斩、弃市、枭首。梁律规定,自鞭杖至于死刑皆可收赎,唯其赎刑时存时废。②梁令。据《唐六典》卷六注说:梁初命蔡法度等撰梁令30篇,即户、学、贡士赠官、官品、吏员、服制、祠、户调、公田公用、仪迎、医药疾病、复除、关市、劫贼、水火、捕亡、狱官、鞭杖、丧葬、杂上、杂中、杂下、宫卫、门下散骑中书、尚书、三台秘书、王公侯、选吏、选将、选杂士、军吏、军赏。梁令大抵依晋令损益而成。其佚文尚可见于《唐六典》卷五注、《隋书·礼仪志》及《隋书·百官志》等。③ 梁科。蔡法度等依汉、晋故事删定。《梁书·武帝纪》作40卷。《唐六典》、《隋书·经籍志》作30卷。《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作20卷。
      陈朝法规 梁太平二年(557),陈霸先废敬帝萧方智,自立为帝,建立南朝最后一个封建政权陈朝。陈朝法规依梁制,分律、令、科3种形式。武帝(陈霸先)即位之初,以为梁律“纲目滋繁”,“宪章遗紊”,命尚书删定郎范泉等删定律令,并命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等主持其事。范泉等撰成律30卷(《隋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作9卷),令30卷、科30卷。据《隋书·刑法志》说:陈律“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陈朝法规皆早失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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