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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州郡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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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东晋南朝为流寓百姓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划。由于它是寄治在别的州郡境内,故称“侨”。其后经过土断,许多寄治州郡获得实土。但因本是外地迁来,故继续称为侨州、侨郡、侨县。 早在东汉末已有以流徙百姓设立郡县寄治新迁地的事例,但侨州郡县的名称则始于东晋。西晋末,八王之乱和永嘉之乱导致北方汉族人民大量南迁,其中幽、冀、青、并、兖五州(今河北、山东、山西及豫东北)及徐州之淮北流人多越过淮水、长江而停留于扬州境内;秦、雍(今陇右、关中)、司、豫(今晋南、豫西、豫中)等州流人则多至襄、樊、汉、沔(今豫南、鄂北),停留于荆州之北部。还有一部分司、豫流民南迁至江州(今鄂东、江西)北境。东晋政府遂在聚居之地,以他们原籍州、郡、县的名称(亦有新立名称者)设立临时性的地方行政机构以登记和管理他们。这些人称侨人,州郡县称侨州郡县,而以流亡百姓中的大族担任刺史、太守、县令。 侨州郡县开始本是寄寓,并无实土。侨人居住,有的集中,有的分散。流民南迁本是避难,多数有收复失地重返家园的愿望。因此,侨州郡县的户籍是临时性的白籍(见黄籍),著籍的人享受免除调役的优待。但是时间既久,侨人中的上层已通过种种方式在江南重建田园,安居乐业,下层则除流落为部曲、佃客以至奴婢者外,也有部分人获得少量土地成为自耕农民。他们与土著百姓杂居错处而户籍各别,负担不同,不但管理不便,而且影响赋役征发。于是东晋政府实行土断,省并侨郡县,所有侨人必须在居留之地编入正式户籍黄籍,与土著百姓同样负担调役。当时大族标榜郡望,为了照顾他们的利益,不能不保留一些北方郡邑的名称,故除省并一部分荒小郡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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