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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代法规

      历史    隋代(581~618)法规制定于隋文帝开皇(581~604) 和隋炀帝大业(605~618)两个时期。隋文帝杨坚统一南北,建立隋王朝,结束了魏晋南北朝数百年的分裂局面。他在北周从政多年,目睹严刑峻法之失,故代周以后,以轻代重,制定了比较开明的开皇律、令、格、式,深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称道。《开皇律》对唐律影响极大,其内容大部为唐律所吸收。随炀帝杨广继位后,为了笼络人心,进一步减轻刑罚,重新修订了律、令、格、式,但未认真实行,故其影响远逊于开皇律令。
      隋律 有《开皇律》和《大业律》两种。
      《开皇律》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 (581)命高□、郑译等“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 □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删繁就简,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枷等罪一千余条,留下五百条,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凡十二篇(《隋书· 刑法志》)。该律还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 5 种,废除前代的鞭刑、枭首、□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并规定讯囚加杖不过二百,执行杖刑时不得中途易人;又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对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加强镇压。这些都反映了《开皇律》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  《大业律》 隋炀帝继位后,于大业二年(606)十月,诏牛弘等修订律令,于大业三年(607)四月颁行。凡十八篇,共五百条。该律规定的刑罚较《开皇律》为轻。《隋书·刑法志》称:“其五刑之内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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