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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户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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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正员官和虽非正员但占有额内实缺者。试官和员外置同正员文武官,均不在纳税之限。百姓有邸店、行铺和炉冶的,按本户户等加二等纳税。官吏及富有者的寄庄户,按七等户纳税;一般百姓的寄住户,按八等户纳税。各种浮客和暂时寄住户,稍富有的准八等户税,其余准九等户税。诸道将士的庄田,一律按九等户纳税。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以后,户税成为两税法两项内容之一。两税法规定纳钱部分就是户税,而且也是按户等高下征收的。 纳钱是户税制另一特点,大多数地区如此。但少数地区不同,例如天宝初年交河郡(西州),户税既纳钱又纳柴。有一件吐鲁番文书记载:“周通生纳天宝三载后限税钱一百一十六文。”既有后限,当有前限,可见纳税期限也或分为两次。唐王朝疆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般税制中也包含少数地区的特殊规定。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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