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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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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唐代(618~907)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辉的成就。它所创立的法规,特别是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发展 唐代法规创始于唐高祖李渊武德时期(618~ 626)。李渊于隋大业十三年(617)攻占隋都长安后,仿效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宣布废除隋法,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这是唐代创立法规的前奏。高祖即位后,下诏命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参考隋开皇律令(见隋代法规),制定法律。武德元年(618)十一月,颁行新格五十三条。接着,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制定法律。武德七年,制定律十二卷,五百条,诏颁行天下。与律同时制定的,还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由于唐王朝此时刚刚建立,还来不及大规模地创法立制,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开皇时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史称新律除了把新颁的五十三条格纳入律中,并对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余均同于隋开皇律。 唐代法规得到较大的发展,是在太宗贞观时期(627 ~649)。唐太宗(见李世民)是一位重视法制的皇帝。他采纳了臣下提出的减轻刑罚的建议,命房玄龄等人修改法律。房玄龄与主管部门,经过十年的努力,于贞观十一年(637)修定出律十二卷,五百条;令三十卷,1546条(一说1590条);又从武德以来发布的诏□三千余件中,定留七百条,编为格十八卷;又定式二十卷,三十三篇。这次修定律令,也是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但作了较大的更动。《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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