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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宗元

      历史    (773~819) 唐代思想家和文学家。字子厚,河东解(今山西运城县解州镇)人,世称柳河东。晚年被贬充柳州刺史,又有柳柳州之称。生于唐大历八年,唐宪宗元和十四年十月五日卒。贞元(785~805)间进士,曾任监察御史(一作监察御史里行)、礼部员外郎等职。曾参与以王叔文为首的革新集团及其所进行的*、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改革,力图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唐王朝的统治。在法律思想上,他也提出了不少具有革新精神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法律的起源 他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客观的必然趋势所决定的历史观点出发,提出“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的论点。他认为国家和法律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人类为求生存而发生争斗的情况下产生的。争斗既起,而且争而不己、争而不决,最后便要求那些既具有智慧、又明白事理的人,出来判断是非,以解决争斗,于是“君长刑政生焉”。也就是说,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既不是由于上天的命令,也不是出于圣人的旨意,而是由争斗的形势所决定的。他认为象司马相如、刘向、扬雄、班彪、班固等宣扬的“天人感应”说,都是巫婆、乐师一类人的诳乱之词,是危害后世的。柳宗元这些观点,对于打破殷商以来特别是汉代以来“受命于天”的 “君权神授”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刑和礼的关系 他认为刑和礼的根本作用,都在于“防乱”。应受诛杀的行为,必然有违于礼,如果予以表扬就是“坏礼”;应受表扬的行为,必然不悖于刑,如果加以诛杀,就是“黩刑”。因此,刑和礼的运用,应当有统一的标准,决不能互相矛盾。武周时期徐元庆手刃滥杀其父的县尉,谏臣陈子昂主张,先按*罪判处徐死刑,以维护法律,然后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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