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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宗元

    了彰明“礼教”,再就其为父报仇的行为加以表扬。柳宗元在《驳复雠议》一文中尖锐批驳了这种主张,认为这是不分是非曲直,破坏刑礼统一的“黩刑坏礼”、“非经背圣”的作法,决不能为断狱者效法,并建议撤销过去把它作为判例加以规定的法令。这种观点强调“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要求明辨是非、公正执法,揭露了封建卫道者们背离实际、但求顽固维护礼教和恣意滥杀的荒谬,在当时不无积极意义。
      关于法律的适用 他认为法律应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决不能因人而异,特别不能因犯法者是在上位的人而不予处罚。春秋时期,晋悼公四年(前569)在鸡丘(即鸡泽,今河北南部)大会诸侯。公子杨干的坐车冲乱了军队的行列,军法官魏绛杀了杨干的车夫,却不处理杨干。柳宗元在《非国语下·戮仆》一文中认为,冲乱队伍的犯罪者是指挥车夫的杨干,而不是执行命令的车夫,仅仅由于杨干的地位高贵就不予处理,并且使以后的人援引这一判例断案,也去杀害无罪的人,这显然是错误的。
      关于赏罚与时令的关系 在《断刑论》一文中,他认为赏罚的目的,是劝善惩恶。而要达此目的,关键就在于赏罚及时:所谓“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据此,他极力反对“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按时令行赏罚的传统观念。他说,假如有人在秋冬为善,却要等到春夏才给以奖赏,那么为善的人就会得不到鼓励;假如有人在春夏作恶,却要等到秋冬才给以惩罚,那么作恶的人就会得不到警戒。这样,就等于“驱天下之人而入于罪”。驱使人们犯罪,却又迟迟不予处理,只能助长他们的轻慢或疏忽,这正是刑罚不能少用和废置的原因。反之,如果为善和作恶的人能够“不越月逾时” 地得到赏罚,使他们及时地受到鼓励和警戒,那就会使人们“从善远罪”,减少用刑,收到“教化”的功效。他指出,按时令行赏罚是专讲天意(自然现象),不讲人事,而天意和人事毫无关系,“古之所以言天者,盖以愚蚩蚩者耳。”表明他对“天命”、“天罚”是持反对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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